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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拆迁互换产权房屋缴纳维修基金和申领房地产权证的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2-22 生效日期: 2001-12-22
发布部门: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房地局: 
  为规范拆迁互换产权房屋的维修基金归集和房地产权证申领,特规定如下: 
  一、拆迁互换产权房屋中被拆迁人按三分之一成本价购买并领取互换产权房的房地产权证的,应按"有限产权接轨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办理接轨手续后,换领房地产权证。 
  二、拆迁互换产权房的或被拆迁人获得互换产权房未领取房地产权证的,在申领房地产权证前,应按《上海市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  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缴纳维修基金。其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申请人持互换产权房的合同向区、县房地局办理维修基金交款确认手续,区、县房地局确认后,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拆迁互换产权房专用)》(详见附件一),申请人依据通知要求向区、县房地局开立维修基金的专户银行交款;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向申请人开具《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通知(拆迁互换产权房专用)》(详见附件二),申请人依据通知要求向业主委员会开立维修基金的开户银行交款。申请人在申领房地产权证时应出具收款银行盖章的《上海市购房业主商品住宅维修基金交款凭证》(见附件三)。本规定实施前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已按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筹集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按上述规定的操作程序办理归集手续,凭银行盖章的交款凭证[其中,拆迁人已交维修基金的,被拆迁人应当出具拆迁人盖章的上述交款凭证复印件],申领房地产权证。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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