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交通部关于印发《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6-07-02 生效日期: 1986-01-01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文号: 交计字[1986]474号
  关于征收《港口建设费的办法》,国务院已于一九八五年十月二十二日批准发布。为了管好、用好这项资金,经征得国家计委、财政部同意,现将《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港口建设费使用规定 
 
  一、港口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基础设施,是当前国民经济的薄弱环节。根据国务院决定设置港口建设费,做为加快港口建设的一项专用资金来源。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交通部统一征收,按国家有关规定统一安排使用。其年度收支计划和年度收支决算及有关资料应报送国家计委、经委、财政部。为了管好用好这项专用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二、港口建设费的使用范围主要是: 
  1.沿海港口(包括停靠海轮的泊位)的码头、防波堤、港池、航道和港区道路等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 
  2.水上过驳措施项目。 
  三、港口建设费的使用,由交通部根据资金存入情况和长期计划,分年提出安排方案,经国家计委综合平衡后,分别纳入国家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下达有关建设单位执行。 
  四、由港口建设费安排的建设项目,应遵循以下原则: 
  1.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基本建设程序办事; 
  2.列入计划期内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必须完备; 
  3.所需的物资,原则上由各使用单位自筹解决; 
  4.用于第二条使用范围的免征建筑税; 
  5.当年未用完的资金,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安排的工作量要纳入下一年度的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投资计划; 
  6.资金由各级建设银行按计划监督拨款; 
  7.建设单位应按有关统计和会计报表规定,按期向交通部报送统计和会计报表。由几种资金渠道共同投资的建设项目,应按不同的资金渠道,分别统计上报。 
  五、本办法自一九八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请各建设单位将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随时向上反映。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7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