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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8-21 生效日期: 2001-10-0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粤建房字[2001]119号
 
 
各市、县建设局(建委、规划国土局)、房管局: 
  近年来,各市、县贯彻国家和省商品房预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商品房预售管理逐步规范,购销纠纷明显减少,有效保护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住房消费的形成。但据检查,各地商品房预售管理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有各市、县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格式、内容不统一,按规定应明示的内容没有明示,许多预售现场没有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为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省建设厅统一制定了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式样附后),现印发各市、县使用,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1年10月1日起,各市、县统一使用省建设厅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包括向境外预售的商品房项目。该证的内容是根据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的,各市、县不得自行改变,审核发证时不得缺项填写。如认为有必要增加其他内容,可填写在备注栏内。 
  二、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尺寸为295×420mm。各市、县填证时要使用规范语言,不得出现“洋房”等不规范用语。有关面积的栏目可使用阿拉伯字,编号由市、县自行编写。 
  三、预售商品房时,预售人应当在售楼部现场或公司售楼处显著位置悬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原件,复印件无效。未在销售现场悬挂预售证的,主管部门要及时查处。 
  四、省建委《关于加强预售商品房管理的通知》(粤建房字〔1992〕162号)印发的《预售商品房许可证》格式及各市、县原制定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从10月1日起停止使用。原已发出仍在使用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在9月底全部更换,换发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五、商品房预售项目申请表及有关配套的表格、资料等,由各市、县自行制定。 
  六、各市、县房管部门从10月1日起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时,要检查其是否持有市、县建设或房管部门核发的全省统一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予办理合同登记手续,并将该项目的违规情况向社会公布。 
  七、省建设厅印制了一批《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各地级以上市可集中前来领取。用完后由各地按统一式样自行印制。 
 
 
二00一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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