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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城市危旧房改造实施办法(试行)>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政办发[2001]21号)第二条规定,危改试点项目中对按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私房的所有权人,“按《拆迁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补偿”,即“按照被拆除房屋原建筑面积的重宣价格及成新,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为统一全市各危改试点项目执行政策口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即“结合被拆除房屋所在区位给予补偿”的标准,暂按当地普通住宅商品房价格的15%掌握。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00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