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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国兴大道景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口市城市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市将对国兴大道规划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拆除对象:1999年3月10日市政府发布《关于严格控制国兴大道两侧项目建设的通告》后,在国兴大道规划控制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许可而兴建的建筑。
二、拆除时间:凡被通知拆除的违章建筑单位和个人,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完毕,逾期未拆除或拆除不彻底者,将组织力量强制拆除,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拆除行动,违者依法严肃处理。
海口市人民政府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