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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3-22 生效日期: 2000-03-22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黔府办发[2000]3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月30日发布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建国50年来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条例》的发布和实施,对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特作如下通知: 
  一、认真组织学习和宣传《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充分认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全省各级行政机关要组织工程建设的有关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以及工程质量监管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准确理解其实质内容和条文涵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组织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法人员进行培训,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要组织所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条例》,了解和熟悉《条例》的内容,明确质量责任和义务,做到知法懂法、自觉守法。 
  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举办座谈会、研讨会,开展知识竞赛等形式,广泛宣传《条例》。学习、宣传《条例》要充分发挥有关社团组织和有关方面专家的作用。 
  省人民政府决定于5月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学习、宣传《条例》的活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等有关部门要积极行动起来,切实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宣传,确保这次学习、宣传活动扎扎实实、卓有成效。 
  二、抓紧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认真清理与其相抵触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切实贯彻落实《条例》。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对现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均应立即予以修正或废止。 
  三、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加大行政执法力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条例》为法律武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强化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要规范建设工程中的质量行为和市场行为,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设市场的形成,促进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确保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引导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重点解决质量管理中的突出问题,要认真、及时处理好工程质量的每一件投诉。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制度,认真贯彻执行《条例》规定的施工图设计审查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质量保修等制度,强化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特别是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通过《条例》的贯彻实施,真正使参与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明确自己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切实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强制性技术标准。 
  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开展查质量意识、查质量体系、查施工现场管理、查质量责任的活动。各部门、各单位要针对当前工程质量的薄弱环节,特别要对城乡结合部、低资质企业承包工程的质量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人员的素质和监理水平,治理工程建设中的“常见病”,尤其是住宅工程中存在的裂缝和渗透等质量通病,重点抓好住宅工程质量。 
  监察部门要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查处建设工程质量违法违纪行为,对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要公开曝光。 
  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实施《条例》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情况,请及时告省人民政府法制局。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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