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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11-29 生效日期: 1999-11-29
发布部门: 山东省建委
发布文号: 鲁建发[1999]76号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监理的推行力度,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监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监理的推行范围。要严格执行鲁政发[1995]106号文《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对该办法规定的五大类工程,必须认真实行监理。同时,为适应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监理推行步伐的要求,今后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都要实行建设监理。各级要按照上述范围严格把关,对应实行监理而不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监理单位实行总量控制。鉴于目前我省监理队伍的数量已基本适应建设任务的要求,为了防止监理队伍的无序发展,从现在起除改制改组的监理企业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成立监理企业。但为了加快县(市)建设监理的推行步伐,对尚未成立监理单位的部分县(市),只要条件具备,可允许设立一家监理企业。今后在监理队伍的发展上要侧重质的提高。除支持发展甲级综合性监理企业外,其它监理单位要积极引导他们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已具备的基础,发挥自身优势,逐步向专业化监理公司转变。 
  三、监理单位要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各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个别具备上一等级项目监理能力,确需超资质承揽监理业务的单位,经市地建委审核并报请省建委确认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对承揽的项目,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他监理单位;对特殊专业确需分包监理业务的,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与分包监理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坚决取缔无资质单位承揽监理业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挂靠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四、强化监理现场的管理。各监理单位要针对受监工程的特点,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监理现场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定责、定岗且配备合理。确需外聘人员,其比例严格控制在30%以内。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对监理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该检测的检测,该检查的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予与签字,确保工程质量。监理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要写出监理总结。 
  五、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今后凡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住宅小区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招投标,严禁行业保护、地区封锁和一对一议标。严禁同体监理。各监理单位在承揽监理业务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平等竞争,不得弄虚作假,任意压级压价。提倡合理价中标。 
  六、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各监理单位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加强对监理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技能的监理队伍。为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今后凡未参加建设部指定院校正规培训的,不予办理监理人员上岗证,凡未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业务。所有项目总监自2000年3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项目总监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七、加快监理企业的改革步伐。监理企业属高智能的竞争性服务行业,各监理单位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企业内部的改革。今后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的监理企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原单位实行彻底脱钩,使监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尚未改制、改组的监理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改组、改制成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对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公司》要求,规范组建和运作。鼓励监理企业间兼并、合并,培植一批骨干监理企业。 
  八、强化对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各级建委要关心和支持监理事业的发展。要搞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在成立企业和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等方面要严格标准条件。要严格执法,对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扰乱监理市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加强对省外监理队伍的管理,省外监理单位进鲁开展监理业务,必须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鲁开展监理业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鲁开展业务的省外监理单位,不得在鲁招聘监理人员,不得设立分公司,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199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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