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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标规则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15 生效日期: 2004-01-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库[2004]1006号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规范国债发行程序,促进国债市场健康发展,现将2004年记账式国债发行招投标规则通知如下: 
  一、招标方式 
  记账式国债采用单一价格(即“荷兰式”)、多种价格(即“美国式”)方式招标发行,招标标的为利率、利差或价格。 
  1、单一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最高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的票面利率;标的为利差时,最高中标利差为当期国债的基本利差;标的为价格时,最低中标价格为当期国债的承销价格。基本承销额按全场中标利率、利差或价格承销。 
  2、多种价格招标:标的为利率时,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为当期国债票面利率,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利率与票面利率折算的承销价格承销当期国债;标的为价格时,各中标机构按各自中标价格承销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按全场加权平均中标利率或价格承销。 
  二、投标资格 
  1、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 
  2、证券交易所市场2004年国债承购包销团成员,有权参加财政部通过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跨市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 
  三、投标额的限定 
  1、每一投标人每一标位最小投标限额均为0.5亿元;各标位最大投标限额按当期国债发行通知的规定执行。 
  2、每一投标人单期国债最高、最低有效投标总额按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和乙类成员分别设定。甲类成员最低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计算到0.1亿元,0.1亿元以下4舍5入,下同),最高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30%;乙类成员不设最低投标总额限制,最高投标总额为当期国债招标额的10%. 3、国债基本承销额由各机构在申请2004年国债承销团成员资格时自主选择确定,基本承销额无需进行投标。单期国债计划发行额不足200亿元时,不设基本承销额。 
  4、跨市场发行国债时,同时具有两个承销团成员资格的机构,只要在一个承销团为甲类成员,其最低、最高有效投标限额均按甲类成员标准执行;基本承销额按其在两个承销团中选择的较高一档执行。 
  5、2004年国债承销团甲类成员在2004年各期国债竞争性招标结束后,有权追加当期国债基本承销额。追加的基本承销额应为1000万元的整数倍,并控制在当期国债各自中标额的30%以内。 
  四、投标标的及投标量变动幅度 
  1、利率或利差招标时,利率或利差变动幅度为0.01%;价格招标时,价格变动幅度如下:1年期以下(不含1年期)0.002元,1至10年期(含10年期)0.01元,10年期以上0.05元。 
  2、投标量变动幅度为0.1亿元的整数倍。 
  五、募入原则 
  1、全场投标总额小于或等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全额募入;大于当期国债招标额时,按照低利率(利差)或高价格优先的原则逐笔募入,直到募满招标额为止。 
  2、当最后中标标位上的投标额大于剩余招标额时,中标额以该标位投标额为权数平均分配;分配后仍有余数时,按投标时间优先原则分配。 
  3、最小中标单位为0.1亿元(招标额有尾数时除外)。 
  六、债权的注册 
  1、各承销团成员应于招标结果公布后,根据当期国债发行通知中关于债权注册场所的规定,通过财政部国债招投标系统填制(或默认)“债权注册申请书”。 
  2、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深圳分公司,根据各承销团成员填制(或默认)的“债权注册申请书”进行总债权和分账户注册,并在各承销团成员证券账户记入相应数额的当期国债债权。 
  七、招投标组织程序 
  1、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跨市场发行国债时,其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标机构通过上述系统远程终端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招投标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格式见附件)的形式委托国债登记公司代为投标。 
  2、在证交所市场发行国债时,其招投标工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证券交易所市场)”进行。根据工作需要,财政部选择采用上述系统进行现场或远程终端招标。现场招标时,投标机构派遣1-2人在现场指定席位投标;远程终端招标时,投标机构通过各自所在地终端投标。远程终端系统出现技术问题,可在规定的招投标时间内,以填写“应急投标书”的形式委托证券交易所代为投标。 
  八、适用范围及有效期 
  1、除另有规定外,2004年财政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发行的记账式国债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2、本规则有效期为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 
  附件:2004年记账式国债应急投标书(略) 
 
 
财政部 
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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