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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土地局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9-05-22 生效日期: 1999-05-22
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土地局《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各地执行本通知的情况,请及时报省土地局。 
 
 
关于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新《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土地管理法》集中体现了党中央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一系列重大决策精神。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新《土地管理法》,切实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是当前土地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鉴于目前我省实施《土地管理法》的办法尚未出台,为切实保护我省有限的耕地资源,维护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确保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用地急需,经研究,现就当前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在全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审批,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尚未下达前,一般建设项目用地暂不受理审批。为确保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定利用外资重大项目、地方急需建设项目和使用国家财政债券资金的建设项目用地急需,凡上述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级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上报有权机关待批的,可按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基本农田未经核查验收的,建设项目用地占用基本农田仍按1994年底原划定的范围进行认定。 
  地方急需建设项目是指经有权机关确认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造福工程、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防洪工程和抗灾救灾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实行用地预审制度。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建设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用地预审申请,预审意见转报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机关的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认可。 
  三、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从严审查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用地指标向省土地局统一申请,待国家正式下达我省1999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由省土地局相应抵扣项目所在地、市、县的用地指标。用地指标应优先用于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重点建设项目用地。 
  四、建设项目使用国有存量土地,且项目所在地、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省级评审,并按照评审意见修改后上报有权机关待批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用途的,可按项目逐项办理用地手续,用地暂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土地局备案。 
  五、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收取标准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开垦费由省土地局在办理农地转用、征用手续时统一收取。 
  六、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补偿标准按《福建省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暂行标准》执行。征地管理费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征用或向国务院转报农用地转用、征用申请时统一收取。征地管理费的征收标准和省、地(市)、县(市)三级分成比例按原有规定执行。 
  七、新增建设用地的土地有偿使用费,百分之三十上缴中央财政,百分之七十留给地方人民政府,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家在新增建设用地中应取得的平均土地纯收益。土地有偿使用费上交中央财政部分暂由省土地局代收代存。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暂按《福建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暂行标准》执行。 
  八、对依法应由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的建设项目用地,地区行政公署、市、县人民政府必须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并对所报送报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九、各地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对弄虚作假、违法批地、违法用地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严肃查处。 
  十、具体建设项目用地报批办法由省土地局另行规定。 
  附件: 
  一、《福建省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暂行标准》; 
  二、《福建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暂行标准》(略)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附件一: 
 
福建省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暂行标准 
 
  一、征用土地,征地单位应当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支付给土地承包经营者或地上建筑物的产权人。 
  二、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旱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8倍补偿;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的,按旱地补偿费的70%至80%补偿; 
  (三)征用林地,按旱地补偿费的50%补偿; 
  (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旱地补偿费的60%至8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旱地补偿费的3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旱地补偿费的20%补偿。 
  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倍补偿; 
  (二)果树未产果的,按工本费的2倍补偿;已产果的,应当根据果树的生长周期和树势的盛衰,按其产值的3至5倍补偿; 
  (三)林木 
  1、用材林中的幼林按造林工本费的2倍补偿;中幼林按成林亩材积产值的40%至60%补偿;成林按其亩材积产值的20%补偿; 
  2、竹林按产值的2倍补偿; 
  3、经济林按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7倍补偿; 
  4、特种用途林、防护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3至5倍补偿; 
  5、薪炭林按用材林同类林木标准的50%至70%补偿。 
  (四)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建筑成本的50%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40%补偿; 
  (五)房屋及其他建筑物的补偿费,根据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具体计价标准由地区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 
  征用林地上砍伐的竹、木,归原所有者所有。 
  下列附着物,不予补偿: 
  (一)征询征地意见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和抢建的建筑物; 
  (二)违法、违章建筑物。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为: 
  (一)征用耕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6倍补助; 
  (二)征用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林地,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5倍补助; 
  (三)征用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该土地被征用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4倍补助。 
  征用前款所列各类土地以外的其他土地,不予补助。 
  五、依照本办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六、平均年产值计算方法为:征用前三年(果树、经济林按前四年)的平均年产量乘以国家规定的价格。国家没有规定价格的,按所在市、县物价管理部门公布或认可的市场价格计算。 
  前款所指的平均年产量,以被征土地所在地统计部门统计的该村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为准。 
  七、非农业建设经批准使用国有农、林、牧、果、茶、渔场的土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应当参照征地补偿办法,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用。 
  八、土地补偿费,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按下列规定进行使用: 
  (一)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的就业; 
  (二)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粮食保障基金,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 
  土地补偿费由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设立专户存储,使用管理办法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表决确定。 
  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年度末,将征地补偿费和其他土地收益的收支情况,向本集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截留或以其他形式非法使用征地补偿费。 
  九、耕地被征用或批准使用后,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通知财政部门核减农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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