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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4-18 生效日期: 1999-04-18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鲁政发[1999]36号
 
  为维护建设市场秩序,清除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明确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确保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我省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精神,特作如下通知: 
  一、实行建设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 
  (一)实行工程质量行政领导人责任制。对基础设施项目工程质量实施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省属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由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地方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各级领导对工程建设项目要科学决策,禁止盲目指挥、随意降低造价、缩短工期,严禁搞“三边”工程、献礼工程、庆典工程。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二)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基础设施项目除军事工程等特殊情况外,都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凡没有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项目,要限期进行整改。项目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相应的政治、业务素质和组织能力,具备项目管理工作的实际经验。项目法人单位的人员素质、内部组织结构,必须满足工程管理和技术上的要求。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项目法人代表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建立参建单位工程质量领导人责任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 
  (四)建立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代表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建材生产、设备制造等单位负责人,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不论工作岗位有无变动,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不管调到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在建和新建的所有工程都要建立工程质量责任卡,将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逐一登记造卡,送有关部门存档,以备查究。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程质量 
  (五)严格执行建设程序,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报批手续。项目建设程序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竣工验收等工作环节。严禁任何部门、地区和项目法人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和超越权限、化整为零进行审批。对违反建设程序和审批权限的,要追究有关单位及其领导人的责任。 
  (六)严格把好建设前期工程质量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的工作深度。各级项目审批机关对前期工作达不到规定要求和工作深度的项目不得审批。项目审批机关违反规定审批的,审批文件无效,并由上级机关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七)严格实行项目决策咨询评估制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经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和专家评估论证,有关审批部门不予审批。重大项目的项目建议书也要经过评估论证。咨询机构要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对评估论证意见严重失实的,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三、严格执行工程管理制度,整顿建设市场 
  (八)必须实行建设工程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文件被批准后,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进行报建。未经报建的建设工程,不得办理有关手续,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接该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有关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为未经报建的建设工程办理有关手续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有权予以撤消,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审批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设计、施工单位私自承接未经报建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施工,并依法处罚。 
  (九)必须实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基础设施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主要设备、材料采购都要实行公开招标。确需采取议标形式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参加议标的单位不得少于两家。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山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对未按规定进行公开招标,未经批准擅自采取邀请招标和议标形式的,有关地方和部门不得批准开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应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严禁肢解发包、不按规定程序招标。招标单位要合理划分标段、合理确定工期、合理标价定标。实行招投标的工程应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计价依据编制标底价,一个工程只能有一个标底价。投标单位应依据招标工程及其招标文件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确定施工方案,依据企业定额或现行定额和取费标准提出投标报价。招标工程在评标定价时,不论采用何种评标方式,中标价应控制在接近标底的合理幅度内。对不宜用采招投标的工程,可采用审定施工图预算为基础,甲乙双方商定加工程变更增减价的方式定价,严禁压级、压价。承包合同签订后,严禁进行转包。总承包单位如进行分包,除总承包合同中有约定的外,必须经发包单位认可,但主体结构不得分包。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严禁搞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严禁在同一经营实体或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范围内搞设计、施工、监理“一条龙”作业。对违反规定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论有无谋取私利,都要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对转包和违法分包的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承包单位应以合法方式承揽工程,严禁私下交易。对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警告、中止投标、责令停止设计或施工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必须实行工程监理制。《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鲁政发[1995]106号)规定的五大类工程,要全部实行强制性监理。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条件,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监理人员。未经监理人员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按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单位,要依法降低资质等级,直到吊销营业执照;对未能履行职责的监理人员,要取消其执业资格;对因失职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要追究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不按规定委托监理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监理单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建设单位负责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十一)必须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和工程监理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应使用规定的统一文本,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违约方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十二)必须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法》规定申领施工许可证。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开工,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单位擅自开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依法处罚。施工单位擅自施工的,给予警告,依法处罚。 
  (十三)必须实行质量监督制度。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及构配件、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必须由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质量监督。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及国家和省有关法规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核验,对符合标准的工程出具质量合格文件。对应办而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停止施工、补办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责成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于监理与施工企业相互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限期进行返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吊销直接责任人的资格证书,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反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程序,不按国家强制性标准检验工程,给不符合标准工程发放质量合格文件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上级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撤销质量合格文件;吊销直接责任者资格证件,责令调离监督岗位并给予行政处分;对因玩忽职守造成工程质量隐患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四)必须实行竣工验收制度。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由验收人员签字负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对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追究其法律责任。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要追究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在竣工验收证书上签字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 
  (十五)必须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等,必须保证建筑物在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土建工程、防水工程、管线安装及室外上下水管线等,必须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实行保修。设计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使用说明,施工单位应提供保养和维护说明。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应当载明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核验的质量等级、保修范围、保修期和保修单位等内容。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商品房保修责任。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开发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拒不执行保修制度,拖延推诿保修义务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的,责任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造成人身伤害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必须把好市场准入关。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从事建设活动的各类单位的资质审查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资格注册制度,依法加强对建设市场的监管。各有关部门对参加建设各单位的资质认定和市场准入,要严格把关。对咨询、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执业人员的素质要从严要求。因把关不严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及领导人的责任。 
  参加建设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建设要求相应的资质等级和业绩,具备足够的技术管理能力和装备水平,严禁无证、越级承揽工程。对违反规定承揽工程的,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并追究法律责任。 
  (十七)必须实行政企分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监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都要实行政企分开,与行政管理部门脱钩,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法人实体。 
  四、精心勘察设计、强化施工管理 
  (十八)工程建设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搞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范围,进行初步设计审批。 
  (十九)建设单位不得将勘察设计业务委托给无勘察设计资质证书或与勘察设计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业务范围不符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肢解内容发包勘察设计业务。工程勘察单位要全面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必须对所提供的地质、地震、水文、气象等勘察资料的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规程和技术标准进行工程设计。勘察设计文件必须逐级校对审核,认真进行质量评定,未经有关技术负责人员或注册执业人员审核签字、未进行质量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不得交付使用。未经原勘察设计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勘察设计文件。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单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施工现场的各岗位必须配齐相应的技术人员,并落实质量责任。项目经理、施工员、质量检查员和关键岗位的工人,必须经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对违反规定的施工企业,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依法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等处罚,直至吊销资质证书,并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一)材料设备要严格进行质量检验。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对采购的材料和设备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严格检验进场的材料和设备,严禁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勘察设计单位对设计文件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并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对强令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建设单位和责任人,责令停工改正,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对在设计文件中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勘察设计单位和责任人,责令改正,依法处罚,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执业注册人员停止执业一年;造成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执业注册人员注册执业证书。 
  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检验,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责令改正,依法处罚,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赔偿相应的损失,并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发生重大事故的,降低单位资质等级;发生特大事故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十二)建设资金要严加管理。各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健全项目建设资金监管制度,对出现质量事故、存在质量隐患以及缺乏质量安全保障的项目,要停止拨款和贷款。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现行基建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办理工程结算和决算,核实工程建设成本,做好新增国有资产的核转工作,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对连续出现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有关部门要核减下年度投资并暂停审批新项目。 
  五、加大执法和监督力度,把好工程质量关 
  (二十三)加强执法力度。要把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的管理法规,抓紧制定《山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配套法规。各地区、各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以执行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为主要内容,定期组织建设工程质量检查。对检查出的有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分别做出停用、返修、推倒重建的处理,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各级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建设领域腐败行为的惩处力度,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贪污受贿和截留、挤占、挪用、克扣工程建设资金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严厉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四)加强政府监督。要继续发挥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作用,对基础设施和住宅建设实行强制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对在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各有关单位要及时处理。对使用国家、省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点工程,省里将派稽察特派员进行稽察,并把工程质量作为稽察的重点。对稽察中发现有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限期进行整顿,整改期间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二十五)加强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对国家和省拨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加强审计。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二十六)加强社会监督。建设项目的施工现场,要将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挂牌公示。项目主管部门和主管地区政府要公布质量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所有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和揭发工程质量问题。对投诉案件,必须在限期内处理反馈,对不及时处理反馈的,依法追究责任。各级新闻宣传单位要经常宣传工程质量的法规、制度,大力宣传优质工程和质量工作先进典型,对劣质工程和违法违纪单位、人员要公开曝光。 
  (二十七)加强报告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建立工程质量报告制度,加强施工现场检查。各项目法人的质量报告必须如实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工程质量负责人和监理负责人要对填报的内容签字负责。对重大项目的工程质量问题,有关部门和地区要及时上报。四级以上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以电报、电话等形式上报省主管部门,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要将调查报告报省主管部门。对发生的重大质量事故瞒报、谎报、故意破坏现场、提供伪证的,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二十八)加强项目档案工作。所有建设项目都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环节的文件资料,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时,要先与城建档案馆签定移交工程竣工档案合同书、保证书。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由城建档案管理人员验收工程档案。项目档案管理单位和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对失职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 
  本通知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国家、省投资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也要参照执行。 
 
 
199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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