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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转发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两个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7-23 生效日期: 1992-07-23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报告的通知》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 
安排意见报告的通知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政府同意省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安排意见的报告 
 
省人民政府: 
  随着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土地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已经开始进入流通领域。当前,我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比较活跃,它对调整土地使用方向,调剂土地余缺,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率有一定积极作用。但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违反了国家对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侵犯了土地所有者即国家的权益,造成国家资金的大量流失。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第55号令)、《河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冀政[1990]76号文件)和最近《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92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国发[1992]12号文件)提出的“适当加大改革的份量,加快改革的步伐”,积极稳妥地推进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在继续抓好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工作的同时,做好全省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工作,将大量存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自发交易行为纳入依法运行的轨道,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土地市场依法进行清理整顿,是深化改革、理顺土地产权、经济关系的需要。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各地要在大力宣传《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同时,以国务院55号令和冀政[1990]76号文件为主要内容,开展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宣传。使广大干部群众认识土地使用权合理流动的积极性和自发交易的危害性。认识清理整顿土地市场、变自发交易为依法流动的必要性。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主要领导为组长,土地、体改委,建委、财政、物价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并建立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努力把这项工作做好。 
  二、清理对象和范围 
  凡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擅自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都属清理对象。清理范围是: 
  1. 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通过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转移给他人,包括单独出售、交换、赠与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售、交换、赠与而转移土地使用权;因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建条件换取房屋、设备等。 
  2. 擅自出租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擅自租赁给他人使用,并收取租金,包括单独出租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出租而出租土地使用权;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 
  3. 擅自抵押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者将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但保,包括单独抵押土地使用权;随同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抵押而抵押土地使用权。 
  4、开发公司出售商品房、农贸市场、出租柜台以及企业兼并、分立而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是否清理整顿,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清理方法和政策界限 
  1.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冀政[1990]76号文件发布前,擅自将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报告批之转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并按其非法所得的10%至20%处以罚款。经依法登记的转让、出租、抵押行为有效,其使用权受法律保护。逾期不登记的,其转让、出租、抵押合同或协议无效,依照《土地管理法》第 四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2.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至本报告批转前擅自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双方应在本报告批转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转让人应依照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以土地转让价格的20%至40%抵交出让金,予以补办出让手续,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按冀政[1990]76号文件规定的出让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受转让人再转让时,必须依法到市,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按冀政[1990]76号文件第二十九条规定交纳土地增值费。以赠与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受赠与人按评估地价的20%至40%补交出让金。以交换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交换双方按交换地块的评估地价的20%至40%补交出让金。以土地使用权易房、易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出房、物者按评估地价的20%至40%补交出让金。 
  逾期不申报登记的,其转让合同或协议无效,依照国务院55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3.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至本报告批转前出租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在本文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租赁合同签定的出租期或实际出租期析让期,租赁行为终止时析让期届满。在租赁期内,出租人应以土地租金收益的20%至40%抵交出让金。租金额减去建筑物标准租金的剩余部分为土地租金收益。 
  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联营条件进行利润分成的,视为土地使用权出租,所取得的利润总额为土地租金收益,以利润总额的20%至40%抵交出让金。 
  租赁期届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不变,仍属出租人,按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管理,政府不予收回,再次出租时,按原比例标准抵交出让金。 
  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前已出租现仍继续出租的,从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起按上述规定标准以土地租金收益抵交出让金。 
  逾期不申报登记的,其租赁合同或者协议无效,依照国务院第55号令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罚。 
  4.一九九○年七月十五日至本报告批转前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抵押人应在本报告批转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的市、县土地管理部门申报登记。当抵押权人因处分抵押物而转移土地使用权的,应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人应以土地评估价格的20%至40%抵交出让金。 
  5.凡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过程中,用地单位和个人曾向市、县人民政府或者土地主管理部门支付过土地划拨费的,可以按土地使用权出让进行管理。再转让时,转让人应按规定交纳增值费。 
  6.补办出让手续时难以确定出让期的,以国家建设需要或需变更土地使用权时析让期届满。 
  7.土地管理部门收取的出让金、增值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扣除3%的业务费后,全部上交财政。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河北省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 
地市场深化国有土 
 
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报告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报告》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忆分认识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领导,尽快部署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积极支持,以推动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七月 
 
  附件: 
 
 
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报告 
 
自治区人民政府: 
  当前,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城镇国有土地交易市场日趋活跃,主要表现形式有:一是,房屋连同土地一起出售,地价包含在房价中;二是,出租房屋连同出租土地使用权,地租包含在房租中,三是,以地易房、以土易物;四是,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进行联建、联营活动;五是,单纯买卖土地使用权;六是,直接出租土地(包括临时用地的出租);七是,以土地使用权抵押债务或贷款;八是,在企业兼并、分立、调整中转让土地使用权等。上述种种自发交易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存在着严重弊端,造成国家土地资产收益大量流失,许多本应由财政收回的资金被一些单位和个人非法占有,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严重影响了城镇土地的统一管理,诱发了在土地问题上的投机活动,扰乱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针对上述存在的严重问题,国务院和国家土地管理局近年来连续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各地迅速扭转和制止土地市场的这种混乱现象,认真清理整顿土地市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管理。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的有关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国家土地管理局令《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的实际,现就开展清理整顿土地市场,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问题 
  国家按照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原则,实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制度。城镇国有土地是指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属于全民所有的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 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析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其他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按期清偿债务的担保的行为。 
 
  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二十九、三十四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只有依法办理了出让手续、进行登记、签订合同、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才能进行转让、出租、抵押等经营活动。未经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办理以上手续的,都属非法交易,都在清理整顿之列。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是国有土地的产权代表,是各级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进行依法管理的职能机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等活动行使监督、检查和管理职能。负责审查、批准、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的有关手续,并收取出让金。负责对非法土地交易活动的查处。 
  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其他费用的收费标准及管理办法,自治区有关部门将另行文下发。任何从事土地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接受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否则不准经营。 
  二、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问题 
  当前,各级政府要立即组织力量,对土地非法交易市场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其重点是依法清理整顿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上述八种表现形式的自发交易者。对于城镇街道两侧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租的各类摊点、棚舍,也要进行清理整顿。未经批准的要补办有关法律手续。 
  各地在开始清理整顿时,要以政府名义发布报告,要求在《土地管理法》颁布后的一切土地交易者,必须在当地政府通告中规定的限期内,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申报、登计,办理有关手续。 
  三、关于深化国有土地使用制度改革问题 
  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是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基本国策的需要,是实行对外开放的需要,是增加国家财政收入的需要,是培育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需要。当前以加强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和实行国有土地的有偿、有限期,有流动的出让为重点的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是我区加大经济体制改革力度,加快经济体制改革步伐的重要内容。各级领导一定要提高认识,转变观念,解放思想,大胆试验,采取有力措施不断推进这项改革的深入和发展。 
  各地要加强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宣传教育,要把《暂行条例》和清理整顿土地市场,作为今年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主要内容,大造舆论,广泛宣传。 
  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组织专门的工作班子,深入调查研究,大胆探索,抓好试点,不断总结经验,制定配套法规。各有关部门要加快城镇地籍调查、分等定级、地价评估等基础性工作以及地产、地租方面的理论研究,以适应改革工作的需要。 
  四、关于对《暂行条例》的解释权问题 
  根据《暂行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凡在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工作中,有不明确的问题,一律由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向自治区土地管理局反映,由自治区土地管理局答复或集中向国家土地管理局请示后答复,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都无权进行解释,也无任何法律效力。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土地管理局 
一九九二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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