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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土地后备资源开发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2-05-22 生效日期: 1992-05-22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落实《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现将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审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开发管理是土地资源统一管理的重要内容,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土地开发行政管理职能,做好开发荒山、荒地、滩涂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管理工作。 
  二、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依照《条例》规定履行申请报批手续,依法获准开发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土地开发和经营受法律保护,申请开发集体所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审批程序,可参照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申请审批程序办理。 
  三、《条例》第十三条“一次性开发”是指一个开发项目,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面积在一万亩以上(含一万亩)二万亩以下的项目,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二万亩以上(含二万亩)的项目需经国务院批准。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条例》规定,尽快确定一万亩以下开发项目的审批权限,并报国家土地管理局备案。 
  四、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应积极参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上报开发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必须附具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 
  五、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单位、集体和个人、须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跨县或跨地(市)的开发项目向地(市)或省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县或地(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意见,申请者须填报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申请书》,并附以下资料: 
  (1)项目设计任务书和可行性论证报告; 
  (2)项目资金来源证明; 
  (3)按照国家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的有关规定,经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水土保护方案。 
  (4)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开发规划图。 
  (二)审查,项目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接到《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申请书》后要及时审查,并进行必要的现场勘察。对不符合本地区开发规划、权属不清、面积不实和可能造成生态环境恶化及报件不全的开发项目应拒受申请,并通知申请单位。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开发项目要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填写《土地开发项目呈报表》并附《土地后备资源开发申请书》及其附件,依照审批权限逐级报批。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对上报的开发项目进行复核,并逐级提出审查,复核意见。 
  需经国务院批准的开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行文上报,需经国家土地管理局批准的开发项目由省级土地管理部门行文上报。 
  上报国务院的主件按国务院规定的份数报送、同时抄送国家土地管理局一份;附件一式二份,国务院、国家土地管理局各一份,上报国家土地管理局的主件和附件各二份。 
  (三)批准,护照审批权限批准的开发项目,由项目所在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根据批准文件,实地界定开发位置和面积,并向开发项目申请者颁发《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取得《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四)开发项目竣工后,项目申请者应在三十天内依照审批权限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验收,由土地管理部门(或委托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向县级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县级土地管理部门对所开发的土地依法予以确权划界,测定土地面积,经审核无误后,给予注册登记,发给土地使用证,同时收回《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验收不合格的,由项目申请者进行返工,并暂缓登记。两次验收不合格的,吊销《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 
  六、各级人民政府和土地管理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审批权限审批,越权审批的,批准文件无效。 
  七、依法获准开发国有土地后备资源的,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负有保护土地资源的责任。土地管理部门要建立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不听劝阻的,土地管理部门应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吊销《土地后备资源开发许可证》。 
  八、各省(区、市)可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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