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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土地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答复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12-12 生效日期: 1991-12-12
发布部门: 国家土地管理局(已变更)
发布文号: <1991>国土函字第186号
海南省国土局: 
  你局琼建法<1991>230号《关于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 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管理部门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土地权属争议的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处理决定由人民政府下达或者由人民政府授权,加盖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专用章,由土地管理部门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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