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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关于修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2-10 生效日期: 1998-02-10
发布部门: 江西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修改: 
  1.第三条第三项修改为:“如建设单位或建筑施工企业不遵守上述规定,各级建筑业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轻重对任何一方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以下罚款,直至取消施工单位在本省承包任务资格。” 
  2.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筑施工企业要遵纪守法、维护职业道德。如发现出卖、转借、涂改《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越级施工等违法行为,或粗制滥造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建筑业主管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企业资质等级。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第二条、第五条、第九条中的“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修改为:“省建设厅”。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行业管理和承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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