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再次受理2003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未调换部分调换申请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9 生效日期: 2004-03-19
发布部门: 国家开发银行
发布文号:
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投资者: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招标发行2003年第十八期、第十九期金融债券的函》(开行函[2003]246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下,我行2003年第十八期和第十九期金融债券的调换工作已顺利完成,但有部分金融债券投资者由于各种原因,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或送达调换申请,希望我行能再次受理债券调换申请。为满足广大金融债券投资者的要求,考虑到未调换债券的流通性问题,我行经过慎重研究,同意2003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的未调换部分可再次进行调换,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本次债券调换只限于2003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调换为2003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不受理2003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调换为2003年第十九期金融债券的申请。 
  二、本次债券调换申请的受理时间为2004年3月22日至2004年3月24日。 
  三、本次进行调换的债券在调换后的起息日、到期日、票面利率、付息周期均与2003年第十八期金融债券相同。 
  四、债券调换的具体事宜请与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联系,并按其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国家开发银行资金局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