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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印发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31 生效日期: 2002-10-31
发布部门: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2]46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改革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广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改革方案 
 
  近几年来,我市各级党委、政府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十分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但是,由于流动人口流量大,构成复杂,且居住分散,对其实施有效管理的难度较大,流动人口的超生现象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根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2000年11月1日我市的流动人口为331?3万人。随着我市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流动人口的规模还在不断扩大。为了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维持我市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有必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进行改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 十四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改革方案。 
  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为依据,以动员社会力量齐抓共管、综合治理为依托,切实减轻基层计划生育部门的负担,使之从全面抓管、四面出击转变到重点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工作上来,有效控制其计划外怀孕和生育,推动我市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水平上新台阶。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建立"三一三"管理机制。 
  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工作中推行三种类型、一个重点、三个阵地的"三一三"管理机制,即把流动人口分成男性、未婚女性和已婚育龄妇女三类;重点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在街(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充分发挥用工单位、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外管中心)和街(镇)计生办三个阵地的作用。 
  1.对三种类型人群的管理要求。 
  (1)男性育龄人员(18-49周岁)。要求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为其验证,为其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男性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无证者要求其限期补办。 
  (2)未婚女性育龄人员(18-49周岁)。要求其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为其验证,为其提供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及生殖健康咨询服务。对无证者要求其限期补办,发现情况可疑者及时与户籍地计生部门联系,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3)已婚育龄妇女。主要通过建立和落实证明档案制度、查环查孕制度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管理。 
  2.已婚育龄妇女跟踪管理和服务的内容。 
  (1)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信息登记卡》。 
  (3)办理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 
  (4)掌握已婚育龄妇女的数量、流向和分布情况,及时了解其生育、节育动态。 
  (5)提供查环查孕服务,每年3次,检查间隔时间为4个月。 
  (6)加强与流出地的联系,实行双向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无证人员或持证人员中的可疑情况,在无法辨别真假时,应将其有关信息告知流出地,并要求流出地及时反馈,以便共同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通报信息时填写《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国家统一格式)。 
  (7)为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措施等技术服务。 
  (8)严格执行持证生育的规定,对计划外怀孕对象就地落实补救措施。 
  3.三个阵地的职责。 
  (1)街(镇)计生办负有检查指导外管中心、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工作的职责。要摸清所辖地段内的单位情况,定期召开会议,提出管理要求。在掌握街(镇)流动人口数据的同时,经常检查、督促用工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街(镇)计生办的管理范围和重点是出租屋、工地工棚、商铺、市场等,要切实掌握上述地段流动人口的分布情况,特别是已婚育龄妇女的情况,要为她们建立档案,定期组织查环查孕,提供各种服务。 
  (2)街(镇)外管中心要认真落实"一证先行,无证否办"制度,在办理《暂住证》时先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户籍协管员在查验《暂住证》时,一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户籍协管员发现怀孕对象和婚育状况有疑问者及时与街(镇)计生办联系核查。同时,每季度向街(镇)计生办提供外来育龄人员有关数据。 
  (3)用工单位凭证用工,不能雇用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人员。设立本单位流动人口花名册,建立《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承担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组织本单位已婚育龄妇女中的查环查孕对象参加一年三次以上的检查,每半年将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数据和情况报当地街(镇)计生办。 
  (二)规范统计数据和报表的填报。 
  用工单位每半年填报一次《广州地区机团企事业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表》报街(镇)计生办,街(镇)计生办每半年填报一次《广东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表》,并汇总用工单位上报的统计数据后报区、县级市人口计生局。 
  (三)简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对已婚育龄妇女的跟踪管理和服务,以及已婚育龄妇女的生育、节育情况,不再考核男性和未婚女性育龄人员的持证和验证率。 
  三、改革的保障措施 
  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认识,增强抓紧抓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工作的重点,确立"流出地与流入地共同管理,以流入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领导,统一协调,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管理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内容,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目标责任制。 
  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公室在市人口计生局的领导下,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行政管理职能,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指导区、县级市以及各单位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执法、监察、统计;组织对流动人口集中的重点、难点部位进行经常性的清查,为流动人口提供查环查孕和节育避孕等技术服务;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进行联系和沟通,加强双向管理。 
  区(县级市)、街(镇)计生部门和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用工单位要明确人员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经费严格按市政府《关于我市出租屋外来暂住人员管理专项经费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府函 〔2002 〕47号)的规定安排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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