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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29 生效日期: 2002-10-29
发布部门: 青海省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2]157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20日青海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现就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原《青海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基础上制定的。《条例》充分体现了我省地方特色,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于依法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全面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重要内容,明确立法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明确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和义务,把依法管理人口与计划生育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约束政府行政行为同规范公民生育行为有机统一起来,进一步强化人民群众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主人地位,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更加符合各族群众的根本利益,更有利于稳定低生育水平,充分调动各族群众参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热情和积极性,为促进民族繁荣与进步,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基本涵括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各个方面,是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最基本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牢固树立抓紧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法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履行计划生育职责,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按法定程序办事的观念,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严格依法行政,避免工作的随意性,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管理和服务切实纳入法制的轨道,全面加强计划生育法制建设,努力提高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整体水平。 
  三、迅速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热潮 
  各地要在《条例》正式实施前,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开展以宣传贯彻《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活动,广泛深入地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形成强大的宣传声势和舆论氛围,把《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迅速传播到机关、企事业单位、乡村、社区和广大育龄群众中,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各部门、各单位尤其是计划生育部门要集中安排一段时间,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全面、深入学习《条例》,领会法规精神,把握基本内容,明确法定职责以及各项规定。各地要制定培训计划,分期分批对各级计划生育干部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培训。通过深入学习,增强法制意识,提高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的自觉性。 
  四、切实加强领导,确保《条例》贯彻落实到基层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条例》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规划。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对贯彻落实《条例》作出周密安排部署。同时,要做好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与《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条例》的衔接工作,对贯彻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认真研究、妥善处理,并积极争取各级党委、人大及有关部门的支持。 
  要继续抓好基层基础工作,把计划生育工作重心放在村组和社区,切实做好以技术服务为重点的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把优质服务作为转变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中心环节,大力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稳步推进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生殖道感染干预和出生缺陷干预“三大工程”,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各级政府要督促协调各有关部门按照《条例》要求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政策和社会保障措施,使《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和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树立心系群众、服务群众、为民排忧解难的意识,切实加强和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严格依法行政、正确执法、文明执法,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综合治理,努力把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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