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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关于《2004年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16 生效日期: 2004-03-16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农药检(监督)[200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药检定所: 
  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部等六部委《关于做好2004年农资打假工作的意见》和《2004年净化农药市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精神,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农药违法生产和经营行为,促进农药市场秩序的进一步好转,2004年我所决定继续在全国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活动。现将《2004年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认真落实。附件:《2004年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 
 
 
农业部农药检定所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2004年全国农药市场产品质量和标签抽查实施方案 
 
  一、抽查范围和任务 
  (一)农药质量抽查。今年农药质量抽查的重点是2004年1月1日后生产的农药复配制剂,并有针对性地抽查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上使用的农药产品。 
  各省抽查的农药产品应不少于30个。 
  (二)农药标签抽查。各省抽查的农药标签应不少于300个。 
  二、抽查方法和程序 
  为确保抽查产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抽样工作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定程序,到农药生产企业或较大的农药经营单位随机抽取。抽样时,要对产品来源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好调查笔录。 
  (一)农药质量抽样方法。按照有关抽样规定,经抽查双方确认后,应分别在抽样报告单上签字、盖章,然后封样,并做好封样标记。封好的样品,一份留在被抽查单位供复检用,另一份由抽样人员带回检测。测检单位须是法定的检测机构,否则,检测结果无效。 
  (二)农药标签抽查方法。为规范标签抽查程序,各省要制定统一的标签抽样证明格式。抽样人员应与被抽样单位同时在证明格式上盖章或签字。 
  三、依据标准、检测项目及判定原则 
  (一)农药产品质量标准。严格依据农药产品质量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和判定。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已备案的企业标准的,应向所抽查产品的生产企业索取,索取有困难的,可向生产企业所在省的农药检定所获取,该省药检所应积极配合,给予支持。 
  (二)农药产品质量检测项目。 
  1、一般农药主要包括:外观;有效成分含量;乳液稳定性(对乳油、水乳剂、微乳剂产品);酸碱度或pH值;悬浮率(对可湿性粉剂、悬浮剂、悬乳剂产品);其它主要辅助指标(视剂型不同自定)。 
  2、蔬菜、水果、茶叶等作物用农药 
  对蔬菜等作物上使用的农药,应重点检测是否掺杂高毒农药成分及其他未登记的农药成分。 
  (三)农药产品质量判定原则。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进行判定,各项技术指标均符合标准要求或仅一项辅助指标(外观、pH值等辅助指标)不符合指标要求的,综判为合格产品;凡有效成分含量、悬浮率、乳液稳定性指标中一项不合格或两项以上辅助指标不合格的,综判为不合格。如在检测时发现产品中含有禁用或其他农药成分的,应在“农药市场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统计表”的“备注”栏中说明其种类及其含量 (农药市场抽查质量合格产品统计表见附件1,农药市场抽查质量不合格产品统计表见附件2)。 
  (四)农药标签判定原则。标签抽查结果按以下原则判定和统计: 
  一是标签合格产品。标签内容与登记批准内容一致的,视为合格标签(农药市场抽查标签合格产品统计表见附件3)。 
  二是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号的产品(假冒、伪造或无农药登记证产品统计表见附件4)。 
  三是标签严重不含格的农药产品(农药市场抽查标签严重不合格产品统计表见附件5)。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判定为标签严重不含格:随意使用未经批准的商品名称或假冒他人商品名称的;未标明农药混剂的登记批准名称或农药有效成分中文通用名称的 (部分农药品种暂无中文通用名称的除外);随意扩大在明令禁用作物或非适宜作物上使用的(应详细说明);剧毒、高毒农药产品未明确标识的;无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的。统计时要详细注明严重不含格的情形。 
  四是其他标签不合格农药产品。要详细注明不合格的原因 (农药市场抽查其他标签不合格产品统计表见附件6)。 
  四、具体要求 
  (一)抽查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抽查工作,做到抽查主体合法,抽查文书完善,以确保今后处理违法行为时,处罚程序合法。 
  (二)各省要针对本地区农药市场的特点,在农药使用的高峰期组织开展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的抽查工作。 
  (三)进行质量抽查时,要对产品的来源进行核实。重点对进货时间、进货数量、以及供货单位、人员和联系电话等内容做好详细的调查笔录。对农药质量抽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产品,应及时与农药生产企业和经销单位联系,将检测结果以特快专递或双挂号形式寄给该农药生产企业。各抽查单位须保存好“送达”凭据及有关调查笔录,以备查用。 
  (四)在农药质量和标签抽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依法进行处罚,该没收的要没收,该罚款的要罚款,该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坚决移交处理。 
  (五)准确填写统计表格中被抽查的单位、农药的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等内容。严格按照所附的表头格式,采用Excel格式填写表格,不要改变表格的结构。 
  (六)抽查结果上报时间 
  各省所要在9月1日前将抽查工作总结和抽查统计表格报送我所监督处,并将统计表格和抽查工作总结的电子文件通过e-mail方式发至fuguiping@agri.gov.Cn。联系人:傅桂平,联系电话:010-6419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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