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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经济委员会关于节约用电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6-01 生效日期: 1987-06-01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节约用电是“双增双节”运动的重要内容之一,为把有限的电力用好、管好,保证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稳定地向前发展,特对节约用电工作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实行调荷节电办法 
  1、电炉钢、结晶硅、生铁、电石、矽铁、黄磷、烧碱、合成氨、水泥等高电耗产品要严格按部、省、市下达的计划组织生产;若需超产,须报市经委批准。 
  2、企业必须按照市“三电办”统一安排的时间对连续生产的设备进行大修。否则,检修期间的统配电计划指标在年度计划中双倍扣除。 
  3、根据市以上下达的计划,矽铁生产一、四季度可满负荷运行;五至九月份停产让电。在停产期内,企业可安排设备检修。 
  4、低标号(325#)水泥生产和县、郊的乡村工业在农灌期(六至九月份)内白天一律停产让电。 
  5、四十千瓦以上的用电设备(包括热处理设备),应在深夜用电,由“三电办”加装电子开关钟;因工艺特殊要求需白天用电的,必须持有峰期用电许可证(由“三电办”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核发)。违者每台次罚款二百元,并停止此设备用电三天。 
  6、调班生产。各主管部门所属的一班制(常白班)生产企业上班时间,百分之五十安排在六时三十分至十四时三十分,百分之五十安排在十时三十分至十八时三十分;二班制生产企业,要有一班安排在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另一班安排在十时至十八时或七时至十五时。 
  7、凡动力用户(装机容量在二十千瓦以上)均需加装黑白电表,分别计量白天和深夜用电量,供电局应在一九八八年五月前安装完毕,拒不安装单位按白天电价计算。 
  二、严格生产用电定额管理 
  1、各工业主管部门和“三电办”应根据企业上等级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局《产品电耗定额制定和管理导则》的要求,组织制订主要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主要产品电耗定额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最高限额。 
  市经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和“三电办”,根据产品或设备的分类电耗定额,制订企业用电定额,并按月考核。考核面要达到全市工业用电量的百分之七十。按电耗定额水平,结合综合效益,对企业实行择优供电。 
  2、根据市政府宁政发[1986]204号文件精神,各主管部门对企业要实行各种形式的电耗经济责任制。企业节约用电成绩显著者,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提取节约奖,产品电耗达到国家等级标准或省级标准的,可按前两年实际单耗的平均值为发奖基数,一定三年不变,实行差别奖金率,分等计奖,节约价值按每度电一角二分计算,提奖率为:国家特级百分之四十;国家一级百分之三十;国家二级百分之二十;省级标准或省节能先进单位百分之十五;市节能先进单位百分之十二;一般企业百分之九。 
  3、超定额耗用电量加价收费,按审定的产品电耗定额分季考核、年终结算。凡超过产品电耗定额百分之十以内、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二十以上的用电量,分别按计奖电价(每度一角二分)一、二、三倍收费。 
  4、市、县“三电办”会同各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电百分赛活动,每年检查评比一次。 
  三、推进技术进步、搞好节约用电 
  1、推广和应用高效节电设备,加速淘汰设备的更新。凡国家公布的淘汰机电产品,制造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和销售,逾期继续生产和销售的,由“三电办”会同主管部门检查,按设备出厂价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并停发贷款,停供电力。 
  2、各主管部门要制订淘汰机电设备的更新改造计划,“七五”期必须更新完毕。凡使用国家公布淘汰的机电设备的企业,都应按主管部门下达的改造任务进行改造;企业逾期继续使用淘汰设备所浪费的电力,由其主管部门按现行电价的五倍加价收费。 
  3、企业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一律就地报废,严禁转让和再次使用。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转让和使用双方处以罚款。 
  4、推广应用成熟的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设备使用效率低于百分之四十、容量在十千瓦、加热温度在摄氏五百底以上的电加热设备,必须采用零点六吨/立方米的轻质砖和导热率低、保温效果好的材料。负载率低于百分之四十以下及有负载变化的七点五千瓦以上的车床、铣库、刨床、锯床、拉丝机、搅拌机、注塑机等电动机要加装Y-Δ自动切换器,空载运行持续时间超过五分钟的交流电焊机要加装自动断电器。工矿企事业单位、广场、码头、路灯、基建工地都要采用高压钠灯及高灵敏光控电子功率开关。配电柜要采用节电指示灯。尚未完成高频电加热设备闸流管的单位要在年底前完成,振荡管也要更换为FD-911S。继续采用中温盐溶炉快速启动装置。 
  5、凡单台容量十吨以上有稳定热负荷、年运行四千小时以上的锅炉,要推广热电联产。已投产的热电联产发电机组由市下达发电指标。完不成发电指标的单位,则扣减其统配电计划。 
  6、凡国家直分下达用电指标的企业,应在今明两年内完成电平衡测试;年用电量在六十万度以上的企业,要在一九八八年底前,完成电平衡测试,据此制订节电技措规划。完成电平衡的企业,经市“三电办”验收合格后,发给“企业电平衡合格证”。 
  7、企业用于节电技术改造,一次性投资在五万元以内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在生产成本中列支。 
  四、严格控制非生产用电的增长 
  1、废除生活用电包费制,坚决改变敞开乱用电的状况。凡实行用电包费制或自定电价的单位,必须在七月底前分户装表,按规定收费。否则,停止供电。 
  2、任何单位、部门不得使用电热烧水、取暖。违者由“三电办”查封没收电热器具,并按月处以每千瓦五百元的罚款。 
  3、电力空调和冷热风机,除经市“三电办”批准者外,一律不准安装;已经安装的,就地封存。对擅自使用者,除按照明电价计费外,在使用期内,按该设备每日使用二十二小时,每度电二点二元收取电费。 
  4、适当控制城乡居民生活用电,我市每户居民每月用电最高限量为九十度,超限量用电,超过部分按每度电一点一元收费。 
  本规定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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