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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4-16 生效日期: 2002-01-01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生委重新审修发布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并已于1999年1月1日起施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是我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自1991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发布以来,我区逐步规范了对流动人口管理的行政行为和生育行为,建立了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工作机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得到明显加强。但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也面临新的问题。为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和新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提出的要求,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家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二年四月十六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贯彻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深化计划生育工作改革,加强和推进计划生育依法管理的重大举措,对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全面贯彻实施《办法》,推动和改革我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 
  (一)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树立全局观念,按照中央《决定》要求,高度重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治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和强化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切实解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队伍、经费保障问题;加强对各地及各有关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 
  (二)明确各有关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计划生育部门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和节育情况; 
  2、针对流动人口的生育实际,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 
  3、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和节育技术服务; 
  5、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 
  流动人口比较集中的地、州、市、县(市)计划生育部门应当配备专职人员管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公安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予办理暂住证;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干扰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和必要的条件; 
  2.在为流动人口中的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之一,对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予办理和换发临时营业执照; 
  3、对流动人口中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主,依照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限制并处罚。 
  卫生部门 
  1、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节育手术服务; 
  2、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并依法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或有关规定,擅自为无计划生育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核查其婚育证明或生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劳动就业部门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时,应当凭公安部门发放的暂住证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凡未办理暂住证的人员,一律不予办理临时务工许可证; 
  2、与成年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成年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管部门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者要及时报告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都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区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办法》规定的管理原则,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以下简称“两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及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中符合生育规定的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证; 
  5、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6、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育子女的统计; 
  7、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是: 
  1、审查流动人口的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并登记造册,建立档案; 
  2、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 
  3、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并为其提供避孕药具及节育技术服务; 
  4、负责流动人口的生育、节育情况统计并通报其常住户籍所在地的主管部门; 
  5、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计划生育办法》对流动人口中的计划外怀孕者和计划外生育者实施限制和处罚; 
  6、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各项措施; 
  7、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三、认真落实《办法》提出的各项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形式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化生的重要意义;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使流动人口逐步增强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意识,增强化生优育、生殖健康意识。 
  (二)建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成年流动人员外出前开展必要的、有效的计划生育“办证”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由自治区计生委统一格式,见附件1);从为群众服务,减轻群众负担出发,热忱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并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联系和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负责对已婚育龄女性流动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努力提高验证率;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员限期补办。在验证的同时,各基层计生部门认真做好《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信息登记卡》(以下简称《信息登记卡》,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式样,见附件2)的登记建卡工作,每季度对流入人员的变动情况核对一次,及时变更信息内容。 
  对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承办,登记建卡由村或居委会承办,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可利用计算机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库。 
  (三)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流人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见附件3)填写检查结果,流入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四)建立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为提高人口素质,要开展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工作,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导医服务,在流动人口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妇女常见病防治等生殖健康知识,指导流入人员落实避孕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孕妇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并住院分娩,降低孕产妇和婴幼儿死亡率。 
  (五)建立“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以下简称《信息通报单》由国家计生委统一式样,见附件4)及时通报流动人口中未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相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地、州、市计生部门间应建立联席会议或协调制度,定期商定有关共同管理的原则和办法,加强对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 
  (六)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和考核制度。 
  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统计报表》制度,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及流入人口现居住地建立的《信息登记卡》的有关信息进行统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报县(市)计生委汇总,再由地、州、市二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计生委。统计表由自治区计生委统一设计印制(见附件5),上报时间、统计时期与全区《计划生育统计报表》一致。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考核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成员单位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以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地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责任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通报不负责,乱收费,拒绝为流动人口审发生育指标,侵害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计划外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所在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违反“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再次向当事人征收。 
  发生上述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五、关于流动人口生育政策适用和生育计划审批问题 
  流动人口生育政策的适用和生育计划的审批,涉及“两地”计划生育法规规定协调问题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流动人口适用女方户籍所在地的生育政策,由该户籍所在地审批生育计划; 
  (二)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城镇,流动人口所生育子女可以在其现居住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适用现居住地的生育政策,由现居住地审批生育计划; 
  (三)应为流出人口审发《生育证》而未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发《生育证》而造成计划外生育的,列入其户籍所在地的计划外出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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