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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事厅、省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工作人员退休时加发百分之五退休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1-11 生效日期: 2002-01-11
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事厅省计生委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黔人通[2002]4号
 
 
 

 
各市(地、州)、县(市、特区、区)人事(人事劳动)局、财政局、计生局,省直各部门,各中央在黔单位: 
  最近,有关部门和单位询问贵州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颁布的《贵州省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 二十五 条第三款关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如何掌握的问题,经与有关部门商量,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增加退休金的范围和标准。自1979年6月16日以来,凡生育过一个子女,并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规定退休的,加发5%的退休金,但加发后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二、符合上款规定,2001年8月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以退休时的原工资为基数,从2001年8月1日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2001年8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从退休下月起提高退休费比例5%计发退休金。 
  三、下列情况不加发5%的退休金: 
  1、一对夫妻生育双胞胎或多胞胎的; 
  2、夫妻生育一个子女,丧偶或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再婚,另一方生育过子女的。 
  四、1979年6月16日以来,符合办理《独生子女证》条件,尚未办证的,本人可向计生部门申请补办,补办的《独生子女证》作为增加退休金的依据。属退休后补办的,加发退休金时间,从办证后审批之月起执行。 
  五、办理加发退休金手续,本人须持有《独生子女证》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审批。 
  六、增加的退休金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开支。 
  七、此项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和我省计划生育工作健康发展的全局,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政策,并做好该项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工作。 
  八、本通知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财政厅 
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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