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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2-09 生效日期: 2002-12-09
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办市发〔2002〕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为贯彻《条例》有关规定,2002年11月19日,文化部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WH/T16-2002,以下简称《规范》)。现就实施《规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以贯彻《条例》、实施《规范》为契机,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全国联网,分级监控;功能完备,标准统一"的原则,采取招标等方式组织开发、安装本地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进而建立健全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形成统一、高效、便捷的网络文化市场管理平台,提高管理工作的科技含量和管理效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由分管领导和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负责人直接领导本辖区内管理系统的组织建设工作,制定建设规划和实施方案,首先在本辖区内建立起省、地、县三级管理平台并实现上下级间联网运行,为将来实现全国联网,建成全国统一的网络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做好准备。 
  二、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委托专业检测机构对各软件企业申报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软件进行检测,合格者颁发认证文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从通过检测获得认证的管理系统软件中,采用招标等方式统一选用一套软件,本着减轻经营者负担的原则依法确定安装管理系统的收费标准。 
  要充分考虑到本辖区内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距,统筹安排,调剂余缺,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必要的经济扶持,保证本辖区内省、地、县三级管理平台的全面建立和联网运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组织开发本辖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时可以结合本地管理需要,在文化部《规范》的基础上增加新的功能要求。凡未通过检测获得认证的管理系统软件,各地均不得选用。已安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软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照文化部《规范》的要求,进行相应的系统调整升级,并按以上程序通过检测获得认证后,进行全面更新。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在2003年3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统软件的选型工作,并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报送实施方案。在2003年6月底前,完成管理系统的调试、试点工作。在2003年12月底前完成本辖区内管理系统的全部安装工作并正式运行。在管理系统的应用开发和安装中,要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在"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的每一台客户机上,以相同的警示语和省、地、县三级文化市场举报电话等为内容,设置统一的开机界面。同时,要在接口标准、存储和传输等功能实现方面,为将来全国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创造必要的条件。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要统一指导本辖区内省、地、县三级管理中心的建设,指定专人负责监控和维护。要联合管理系统软件开发单位对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进行培训,大力提高各级文化市场管理稽查人员使用计算机和网络的能力,熟练掌握管理系统的操作技巧,并按照上级文化行政部门的管理要求,及时贯彻实施各项工作。要强化管理稽查人员的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使用管理系统中的一些需要特定授权的功能时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保护上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要强化信息安全意识,采取充分的信息安全技术手段,防止计算机病毒、黑客等非安全因素对管理系统的操作系统和应用系统的入侵及恶意攻击。在信息的存储、传输、访问、处理及其他系统功能的实现过程中,要采取访问控制、数据加密、身份认证等技术措施保护重要信息数据的安全。 
  五、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握机遇,积极稳妥地推进"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的建设工作。要充分考虑未来全国文化市场管理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管理系统的建设与未来整个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建立结合起来,为最终建成全国文化市场计算机管理体系奠定基础。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将组织有关技术专家,从2003年6月起,对各地的管理系统开发和运行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对工作开展好的地区,予以表彰;对进度迟缓、不符合要求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改正。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可及时向文化部文化市场司反映。 
  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计算机经营管理系统技术规范》(略) 
 
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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