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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关于清理违规光缆建设项目整顿长途光缆建设秩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3-27 生效日期: 2001-03-27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国家计委
发布文号:
  近年来,一些企业或单位在未经国家批准的情况下,以多种方式和名义进行长途光缆建设,出现了光缆线路交越、同路由近距离或同沟埋设等现象,不仅造成大量的重复建设,而且危害着国家通信安全,导致了全国长途光缆建设秩序混乱,严重影响了国家对通信基础设施的统一规划和市场监管。为清理违规项目,整顿建设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现通知如下: 
  一、凡未经国家计委、信息产业部或授权单位批准,以任何形式自建或联合建设的在建长途光缆项目,一律停止建设。地方参与建设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军队参与建设的项目报总参通信部。 
  二、为妥善处理违规建设的光缆资源,凡没有基础电信业务经营权执照而拥有长途光缆网络资源的部门(或地方)、企业(或单位),必须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企业拥有的光缆网络资源情况报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具体上报内容见附表) 
  三、重申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国外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的电信网络建设和运营管理。凡有以上组织或个人参与或直接投资建设的光缆项目,必须立即按照国家现行政策自行加以清理,同时将情况报国家计委和信息产业部。 
  四、为进一步完善电信市场有序竞争环境,信息产业部将发放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可以从事带宽、波长、光纤、光缆等网络元素的出租、出售业务;没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但有其它基础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为满足自身的传输需要,可向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企业购买、租用网络资源,也可在国家规划范围内按项目审批程序进行自建或联合建设光缆网络,但不得从事出租、出售网络资源的经营活动,也不得从无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单位购买、租用网络资源。 
  五、信息产业部和国家计委将对清理后的网络资源采取转售或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网络资产的重组,并将重组后的网络资产交由具有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许可证的电信企业经营管理。 
  凡未按照本通知要求申报光缆网络资源和未参与网络资产重组的企业(或单位)不得以此网络资源从事网络资源经营活动,否则以违规经营论处,直到由国家没收非法经营资产。 
  附件:光缆网路资源情况一览表 
 
 
信息产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光缆网路资源情况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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