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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在邮电涉外活动中必须保持廉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8-10-11 生效日期: 1988-10-11
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原邮电部)
发布文号: 邮部字523号
  根据国务院、中纪委对涉外人员必须保持廉洁的有关通知精神,现对邮电工作人员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保持廉洁的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邮电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在涉外活动中必须以身作则,认真执行中央、国务院的对外方针、政策,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事,遵守外事纪律,不准做有损国格和人格的事。 
  二、出国或在国内参加外事活动中,要严守法纪,廉洁奉公。不准贪赃枉法,以权谋私;不准索贿、受贿、走私贩私、逃汇套汇、贪污或挪用外汇;不准向外国人索要钱物;在商务或对外经济活动中,不准做有损于国家利益的事。 
  三、审批出国组织的人员,要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的规定办理。要坚决杜绝搞平衡或轮流照顾等监派人员出国的不正之风。公派出国应乘坐中国民航和直达航班,不准绕道,不准擅自延期逗留。在国外期间不准进入不正当的娱乐场所。个人不得背着组织与外宾、外商私自联系,更不得以此谋取个人私利。 
  四、要认真执行国家对外事财务的规定,严禁讲排场,摆阔气,挥霍浪费。公费接待的来华团组,除入出境口岸、安排参观、游览的城市最多不得超过两个。每一城市只准宴请一次,并应严格控制宴请规模和陪餐人数。宴会或陪餐均不摆烈性白酒和香烟,并严格掌握费用开支标准。违反规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五、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国发(1984)48号文件对送礼、受礼问题的规定。出席国际会议的代表团组一般不带礼品。对日常来拜会的外宾、外商,一律不送礼品,可酌情赠送有意义的小纪念品。出国或在国内接待接受的礼品应按国务院国发(1984)4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84)43号文件规定办理。凡应上交的礼品由各接待单位登记造册一式二份,经团(组)长或接待单位领导签字后按规定上交。按中纪委中纪发(1988)7号文件规定,从一九八八年七月一日起,按国家规定应交公的礼品不交公的,以贪污论处。各出国代表团组和接待单位,对送礼、受礼要指定专人登记建帐,严加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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