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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农村用电管理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4-07-27 生效日期: 198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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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根据国务院〔1982〕2号和〔1981〕56号文件精神,为认真执行《沈阳市计划用电包干管理办法》,加强农村计划用电工作,结合我市各县、郊区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县、郊区的用电单位一律实行凭证定量供电,市对县、郊区实行定量包干;县、郊区对所属乡及专线用电单位,各乡对所属村及用电单位实行层层包干。 
  三、在县、郊区农村供电线路上的中央、省、市属企事业及军工企事业等用电单位,也一律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四、各县、郊区政府要加强对电力办公室的领导。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设在农电局,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经计委和农电局、供电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电力办公室要配有统计、电力调度、电力分配和考核、节约用电、安全用电和电工管理工作人员。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在业务上受市电力办公室指导。 
  五、各乡要建立用电管理站,各村的电工由乡用电管理站统一管理,乡用电管理站是乡政府领导下的一个管电职能部门,接受上一级电力办公室及农电局、供电局的指导。用电管理站由乡政府配备一名专职站长,农电或供电部门驻乡服务站负责人或有关人员任副站长,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搞好农村“三电”工作,统管全乡电工工资、福利、劳保和奖励,费用由乡用电管理站支付。资金来源,在基本上不增加农民原来对电工的经济负担和不降低电工原来收入的前提下,可根据用户用电量的多少,收取一定的附加管理费,附加管理费一般不超过电费的百分之十。各县、郊区可根据上述原则,结合本地区的情况制订具体实施措施。乡用电管理站对各村的电工实行统一管理后,各村的电工仍驻在本村,负责本村的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用电包干、低压线路(包括接户线)和自维变压器的维护工作,为居民和用电单位服务。 
  六、各村建立用电管理小组,负责村的用电管理工作。 
 
 
第三章 职责范围 
 
  七、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要积极宣传贯彻上级有关计划用电,节约用电,安全用电的方针政策和规定。根据市下达的用电指标,负责本地区的电量分配、考核和调度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本地区的节电措施。 
  八、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要掌握各用电户的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用电负荷及不同季节用电量的变化情况,建立健全用户用电设备台帐,积累用电资料。 
  九、由县、郊区供电线路供电的中央、省、市和军工企事业单位,分别由企业主管部门和市电力办公室分配用电指标,办理用电证,接受当地用电管理部门的监督;非生产单位由县、郊区电力办公室下达用电指标,由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全面管理。 
  十、由市内供电线路供电的郊区生产企业,由市电力办公室发放用电证、分配用电总指标,区电力办公室按定量包干原则进行具体安排。这些单位,在乡尚未建立起管电机构之前,要接受市内站管会的监督检查。在各乡已建立了管电组织,并健全了计量手段,实行了用电考核之后,市内站管会将不直接对这些单位的用电进行督促检查,日常的用电管理工作由所在区负责。非生产用电单位由所在县、郊区分配指标发放用电证。 
  十一、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应根据供电线路的重要性及对用电指标包干执行情况,编制限电拉闸顺位,报市电力办公室备案。 
  十二、县、郊区变电所应按线路认真记录当日用电量及高峰小时电量,逐日向县、郊区电力办公室报告实用电量、电力及每月十五日的典型负荷曲线,县、郊区电力办公室汇总后上报市电力办公室。 
  十三、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必须逐月向市电力办公室报送用电计划,用电的执行情况和用电构成分析。 
  十四、县、郊区电力办公室,根据具体情况,在总指标范围内可以对所属变电所、线路及用电单位之间的用电指标进行调整,但农村供电线路与市供电线路的用电单位之间不能互调,供农村用电的变电所及线路之间,以及市内供电线路的用电单位之间的调整,须经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同意后,到市电力办公室办理手续。乡与乡之间进行电量指标调整,须经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同意。乡内各用户之间的调整,可在本乡电管站的同意下执行。 
  十五、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对不能逐日报告用电量的市内供电线路的用电单位,应每月进行汇总分析,于月后五日内报市电力办公室。 
  十六、县、郊区范围内,日用电量指标一千度以上的用户要逐日上报实用电量;凡不逐日报告用电量的,漏报一天,扣除当月一天的用电指标,连续漏报,连续扣除。对错报、谎报或弄虚作假的要追究领导责任,并酌情扣减下月的用电量。 
  十七、县、郊区用电应认真做好高峰限电工作,严格执行《高峰电力管理细则》,除人民生活用电及农业生产中根据产品工艺要求不能间断经批准连续用电的以外,必须躲开高峰时间用电。 
  十八、县、郊区工农业生产用电应逐步加强定额管理,工业生产要坚持按产品或产值的用电单耗核算,农业生产要逐步对排灌、脱谷、粮米加工等摸索耗电规律,实行按用电单耗核算。 
  十九、县、郊区非生产用电单位应认真执行《沈阳市非生产用电管理办法》。 
  二十、由县、郊区厂矿转供的农村用电,应根据本办法及市电力办公室有关规定,对转供用电单位实行用电包干,负责分配用电指标,发放用电证。 
  二十一、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要加强对乡电管站工作的指导,对乡用电管理站的“三电”工作,以及电费收缴、财务管理、线路和设备维修等,要给予指导和帮助。 
  二十二、各乡用电管理站,负责全乡工农业生产用电和非生产用电的管理,根据上级下达的用电指标进行分配、考核、调剂,并督促检查用电单位严格按指标用电,不得超分超用,认真执行“谁超限谁,超用扣还”的规定。对违章用电和窃电严格进行查处,搞好安全用电的宣传教育,对低压线路自维变压器和用电设备搞好维修,确保安全运行。负责全村自管电度表(子表)的维护和管理,搞好核算和电费收缴工作。 
  二十三、各乡电管站对本乡范围内发生的人身感电、轻伤、死亡、大牲畜触电及电器设备损坏事故等,要根据“五不放过”的原则,及时处理,并写出事故报告,分别报送上级电力办公室,农电局和供电局。 
  二十四、农村的电工管理按“沈阳市电工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由县、郊区电力办公室负责全地区电工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农电,供电部门在技术业务上给予指导。经考核合格的电工,由市电工管理办公室统一办理电工证。 
 
 
第四章 违章处理 
 
  二十五、各级用电管理部门对查出的违章用电和窃电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全国供用电规则》及我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十六、县、郊区电力办公室和乡用电管理站,对违章和窃电的罚款,凡属应由有关电业部门收缴的,应转交给有关电业部门。属母表后的违章窃电罚款,应补充子表电费,其余部分可作为县、郊区电力办和乡用电管理站的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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