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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汽车用燃料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产业划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30 生效日期: 2003-10-30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管二字[2003]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压缩天然气(CNG)具有清洁、价廉、安全、方便等特点,近年来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广泛将其用作汽车燃料,并建设了一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基本形成了一个产业。压缩天然气属于危险化学品,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为统一、规范执行《条例》,按照国家统计局《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国统字〔2003〕14号文件印发)的要求,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国家统计局,决定将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纳入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范畴。 
  请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条例》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的规定,对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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