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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8-11 生效日期: 1989-08-11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政府今年6月24日印发的《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琼府〔1989〕90号),第三条关于单项建设工程招标的造价限额的规定(即:海口、三亚市单项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其他县(市)单项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是根据我省近年来的招标情况制定的,对提高我省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有积极作用。根据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推进我省廉政建设,省委、省政府1989年7月22日发布了《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琼发〔1989〕19号)其中第四条规定“凡是基建工程项目,总造价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要严格实行公开招标,十万元以下的项目,也要实行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定价和指定工程队”。这一规定对于我省在基建工程建设方面制约和消除腐败现象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因此,各单位在贯彻《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关于单项工程招标造价限额的规定时,请按省委、省政府《关于廉洁从政的规定》第四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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