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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煤碳机械工业协会关于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13 生效日期: 2003-05-13
发布部门: 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
发布文号: 中煤机协秘字〔2003〕 8号
   
中煤机协秘字〔2003〕 8号 
 
各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关要求,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组织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评选活动,并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现颁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将相关问题和建议函告中国煤矿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 
  地址: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 
  邮编:100713 
  联系电话:(010)64463188、64463192 
  (010)64217355(传真) 
  联系人:苏鑫、关树强 
   
 
中国煤碳机械工业协会 
二○○三年五月十三日 
   
 
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机电产品市场秩序,防止假、冒、伪、劣的煤矿机电产品流入煤矿生产过程,引发事故,保障煤矿的安全生产、激励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企业与产品的信誉,以保证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特制订《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开展煤矿机电放心产品活动是煤矿机电产品生产企业推进技术创新、强化质量管理、接受用户监督、提高企业诚信度的自律性行为。必须始终坚持企业自愿申请、严格执行国家(或行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专家组审查、煤矿用户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条件 
   

    第三条   凡申请授予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 件: 
  (一)企业必须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产品各项质量、技术指标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技术与质量标准,并出具相关书面材料; 
  (三)凡执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凡需要安标的产品,必须获得安标证书; 
  (四)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产品质量和技术要求的设备、工艺装备、计量检验测试手段等质量保证体系。 
  (五)有产品售前、售后服务机构与人员,并出具用户对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的评价材料; 
  (六)能向用户做出产品质量和服务工作承诺条 款,并接受用户和质检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程序 
   

    第四条   凡符合第二章放心产品申请条 件的企业,按本办法的规定及附表要求,向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提出申请(一式两份),经协会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和审定合格,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颁发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 

    第五条   凡授予放心产品证书的煤矿机电产品除颁发证书外,还将以文件形式向全国煤矿用户公布和推荐,并在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告,登录中国煤炭工业协会网供煤矿用户查询,并在相关会议上予以推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六条   对获得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在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或国家、地方质检部门对煤矿机电放心产品的抽查检验中,发现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的技术和质量标准,或用户意见大的产品,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将视情节不同分别予以警告、通报、直至撤销煤矿机电放心产品证书,并予以公告等处分。 

    第八条   放心产品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煤炭机械工业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二○○三年六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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