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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计委、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锅炉更新改造节约能源的报告》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8-28 生效日期: 1982-08-28
发布部门: 天津市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计委、市经委《关于加速我市锅炉更新改造节约能源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 
  更新、改造低效锅炉,节约工业锅炉用煤,是节约能源、保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重视并抓紧抓好这项工作。市计委和市经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我市锅炉更新、改造的具体项目和方案,上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和国家物资局。 
 
 
关于加速我市锅炉更新改造节约能源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2〕2号《国务院批转国家机械委、国家能源委关于加速工业锅炉更新改造节约能源报告的通知》精神,市计委和市经委于一九八二年六月四日至六日召开了全市锅炉改造规划会议,与会同志学习了国务院2号文件,通过讨论制订了关于加速我市锅炉更新改造的规划和实施办法。现报告如下: 
  一、锅炉现状 
  一九七九年底,全市拥有生产及取暖锅炉(不包括饮水锅炉、铁路机车锅炉及发电厂、自备电厂发电锅炉)七千五百三十一台,一万五千九百二十九蒸吨,平均热效率百分之五十一至百分之五十六,年耗煤量六百七十九万吨,其中铸铁、兰开夏等低效锅炉三千七百台,五千蒸吨,平均每台蒸发量只有一点四吨。这部分锅炉热效率低,煤耗高,污染环境严重,是更新淘汰的重点。 
  二、规划目标 
  根据国务院要求,我市锅炉更新改造的规划目标是: 
  (一)从一九八二年起,用五年时间更新铸铁、兰开夏等低效率锅炉三千七百台(其中工业锅炉八百五十台)。 
  (二)到一九九○年,将四千多台手烧锅炉中有可能改造的,改造完毕。 
  (三)在十年内,建设二十个左右的集中锅炉房,实行集中供热。其中,“六五”期间先搞十个左右。 
  (四)到二○○○年,全市扩建、新建热电厂十座,其中“六五”期间两座(第一发电厂,陈塘庄热电厂),“七五”期间三至四座,后十年四至五座。 
  三、锅炉更新改造的原则和方式 
  加速我市低效锅炉的更新改造必须从实际出发,坚持“切实可行,全面规划,抓好重点,科学论证,先易后难”的原则。首先安排工业锅炉的更新改造,以工业带民用。要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取热电结合,集中供热,联片供热和单炉更新改造四种不同方式。不论采取哪种方式,原则上不应增加燃料。 
  (一)在热负荷集中的工业区,建立区域性热电厂,实行热电联产联供。“六五”期间,凡是在第一发电厂、陈塘庄热电厂供热范围的锅炉,除烧油烧气锅炉外,一般不再搞联片供热和单炉更新改造。 
  (二)在不宜建立和在近期内不能建立热电厂的区域内,可建设集中锅炉房实行集中供热,并考虑在将来作为热电厂调峰锅炉房。这种集中锅炉房应具备一定的规模(每小时蒸发量40吨以上)。 
  (三)凡在近期内不能实现集中供热的地区,可利用现有的锅炉设施,加以改造,实行毗邻企事业单位联片供热。 
  (四)在近期或远期不能用热电厂、集中锅炉房和联片供热代替的低效锅炉,要积极进行单炉改造。 
  以上四种方式,是就一般情况而言,具体到哪些锅炉要改造,采取什么方式改造,要具体分析每台锅炉的各种参数和技术指标状况(包括安全状况)。要搞好人、财、物的综合平衡,全市统一规划,有重点有步骤的进行。要十分注重经济效果,紧紧围绕安全、节能、减少污染三个目的,防止一哄而起,造成新的浪费。 
  集中供热实现后,供热范围内的其它锅炉即停止使用,并停止供煤。 
  四、实施办法 
  (一)开展全市锅炉普查。一九七九年底我们已进行过一次锅炉普查,对编制全市集中供热、热电结合规划起了重要作用。由于两年来在国民经济调整中情况发生了很多变化,原有资料已不适应工作的需要,有必要再搞一次。这次普查将按系统进行(已布置),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抓紧时间查明情况,按要求逐项认真填报调查表。 
  (二)编制改造规划。在搞好锅炉普查的基础上,由市计委和市经委、市建委组织各工业局、规划局、物资局、劳动局、环保局、公用局、电力局、热电公司、房管局、节约燃料办公室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天津市锅炉更新改造规划》。具体分工是: 
  1.电力局、热电公司负责编制全市集中供热、热电结合(区域性热电厂)规划。 
  2.各工业局和非工业局负责编制本局系统联片供热和单炉改造规划。 
  3.市房管局负责编制机关、团体取暖锅炉改造规划。 
  4.市物资局、市节约燃料办公室负责编制跨局的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规划。 
  以上四个方面的规划应于九月底以前报市计委,由市计委负责综合平衡和汇总,编制出《天津市锅炉更新改造规划》,并组织有关委、局和专家共同审查,在十月底前报市政府和国家计委审批。 
  (三)建设及管理单位。单炉改造的建设与管理由企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联片供热,在一个公司范围内的由公司负责。在一个局内跨公司的由局负责。跨局的带有区域性的集中锅炉房建议由市物资局煤建公司负责。地区性的热电厂由电力局、热电公司负责。 
  (四)资金来源。根据国发〔1982〕2号文件规定,更新改造锅炉所需资金,首先用企业留用的基本折旧基金和提取的利润留成、企业基金、盈亏包干超收分成等自有资金解决。如还不足,凡能增加经济效益的,可向银行申请节能贷款,并用投产后所增加的收入归还;偿还能力低,确有困难的,由国家或地方用集中的基本折旧基金酌情补助。根据上述原则,在审定锅炉更新改造规划的同时,从以下几方面落实资金: 
  1.企业、公司、局自筹资金; 
  2.受益单位集资; 
  3.申请国家拨款和贷款; 
  4.申请市补助; 
  5.房管局系统、机关、团体取暖锅炉改造所需资金,由财政局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会同房管局研究安排。 
  (五)组织实施。全市锅炉更新改造规划审定下达以后,要抓紧组织实施,在所有项目中,属于基本建设项目的,由市建委组织实施。属于措施项目的,由市经委组织实施。在建设集中锅炉房或组织联片供热时,主管部门应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确定锅炉房位置,组织受益单位集资,并上报市计委、经委批准后执行。各个项目的建设和管理单位要加强领导,组织力量,保证按规划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 
  五、其它问题 
  (一)新型锅炉的生产和供应。各单位在编制锅炉改造规划的同时,要按照国家提供的新式锅炉型谱目录,提出所需锅炉的订货要求,由物资局统一组织订货和供应。目前我国生产的锅炉,从性能规格和数量上都不能适应全国锅炉更新改造的需要。我市锅炉制造厂(国家发放生产许可证的厂)要生产国家定型锅炉,并积极承担新型节能锅炉的科研试制任务。 
  (二)锅炉报废问题。凡通过更新改造而淘汰下来的锅炉,一律报废,由市物资回收部门统一回收处理,严禁转售或转让其他单位继续使用。 
  (三)司炉人员的培训问题。司炉人员的技术培训,由企业主管局会同市劳动局共同组织。要提出培训计划,按计划培训。每年考核一次,合格者发给证书,无证者不准单独操作。各锅炉生产厂要积极参加和主动配合这项工作。 
  (四)各部门、各单位都要从大局出发,严格执行锅炉更新改造规划和有关规定,积极承担和按期完成各项任务。凡工作积极,节能效果显著的给予奖励;凡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和不按期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要给予经济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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