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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申报及认定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10-18 生效日期: 2002-10-18
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安监管人字〔2002〕 88号
   
    
安监管人字〔2002〕 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培训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安全生产监察员、生产经营单位(煤矿除外)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中介机构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安监管人字〔2002〕37号),现就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认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为满足不同培训对象的需要,全国建立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各级培训机构的培训对象范围如下: 
  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国家局和省局安全生产监察员,中央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二级和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省(区、市)所辖地、市和县级安全生产监察员,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较少的特种作业人员,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师资等培训。 
  三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培训。 
  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负责上述范围之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培训。 
  二、一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申报办法和组织认定工作仍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三、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国家局或国家局委托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认定。申报条件参照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各省(区、市)也可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申报条件。原则上每个省(区、市)申报1至3个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由各省(区、市)或其委托的地(市)组织认定,并要将认定的培训机构报国家局备案。 
  四、各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实行资格认定制度,从事安全生产培训的教师须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国家局负责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的考核认定工作,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级和四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的考核认定工作。 
  安全生产培训机构教师任职条件如下: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积极,坚持原则,作风正派。 
  (二)一级和二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学历,三级和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具有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 
  (三)一级培训机构教师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二级、三级、四级培训机构的教师必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四)必须具有一定的现场经历和较丰富的安全生产经验,现场经历累计不少于三年。 
  (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专业的教学和实习调研。 
  五、请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2002年12月底前,将申报一级和二级安全生产培训机构资格单位的材料,经申核后报国家局人事培训司,国家局将于2003年初组织专家进行评估认定。 
  六、申报材料和申报要求按国家局安监管人字〔2002〕37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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