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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理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2-04 生效日期: 1987-02-04
发布部门: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发布文号:

  我省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比较突出,不仅造成了施工企业资金周转困难,也拖长了建设工期,影响了工程效益。为切实保证施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有效地控制基本建设规模,现对清理我省建设单位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竣工工程欠款的处理 
  1、属于预算内项目,因原安排计划有缺口、设备、原材料涨价以及政策性调整而造成的超支,由建设单位按录属关系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在系统内调剂解决;如果解决不了,可在下年度计划安排时统筹考虑。 
  2、属于银行贷款项目,欠款原因与上条相同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帮助解决;如无力解决的,报请原项目批准单位平衡处理。 
  3、自筹资金项目超支以及由于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设计标准造成的欠款,由欠款单位从自有资金中偿还;如果本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不能解决,应采取变卖设备材料等办法,折价抵还欠款。 
  4、关、停、并、转单位的工程欠款,应由财产接收单位负责清理归还;基建指挥机构已撤销的,由现在的生产或使用单位负责归还。 
  5、暂时无力归还欠款的建设单位,要与施工企业签订还款协议,作出分期还款计划,按期归还。建设单位要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颁发的《基本建设工程款结算办法(试行)》的规定,自双方签订协议之日起,按延付金额计算,每天付给施工企业万分之三的赔偿金。 
  6、双方结算手续不清或有经济纠纷,要主动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由工商管理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因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或竣工收尾不清,不能交工的工程,当地计委或建委(建设局)应责令施工企业限期组织维修或收尾。超过规定期限的,每拖一天,按翻修工程和收尾工程造价的万分之三付给建设单位赔偿金,由开户银行监督实施。 
  二、在建工程欠款的处理 
  1、属于计划投资有缺口、材料设备提价和政策性调整等原因造成超支的,建设单位应立即调整概(预)算计划,经主管部门认可后,上报有关部门追批增加投资计划,按期拨足工程进度款。 
  2、建设单位因资金、材料不落实,停拨工程进度款,主管部门应设法帮助筹措资金;如确实无法解决,施工企业可结算已完工程款,并在移交已完工程后,撤出施工现场。 
  3、建设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款无故不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由法院通知开户银行从其存款帐户中扣付。 
  三、严格执行基建程序 
  今后,所有新开工项目,一定要落实资金来源,签订工程合同,不许搞计划外工程,不许擅自提高设计标准;施工企业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乱揽任务,不准承接没有列入计划和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执行。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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