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9-04 生效日期: 2000-09-04
发布部门: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区、县建委,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现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2000年第7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现就实施中的一些具体问题一并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主管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各资质等级企业除应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  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一级资质: 
  工程技术、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的高级职称。 
  (二)二级资质: 
  1、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高级职称。 
  (三)三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 
  (四)四级资质: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 
  三、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自领取营业执照起30日内,向市建委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四级资质由市建委核准;一级资质由市建委审核,报建设部审批。 
  四、市建委负责本市二级及二级资质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年检工作,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年检按建设部的有关规定施行。 
  五、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项目的建设规模不受限制。二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四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视具体条件审批建设规模。各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具体项目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项目资本金管理的规定。 
  特此通知。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8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