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府发[2000]78号
现将《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和《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合同管理,是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确保人口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重要环节。各地在组织签订、履行上述合同的过程中,应坚持以教育为本、寓服务于管理全过程的原则,确保优生优育、生育保健等措施真正落到实处。实际工作中的有关问题,请直接与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联系。
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一、为确保优生优育和生育保健服务的顺利实施,根据《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 三十二条和第 五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本市行政区域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办法规定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的,育龄夫妇应予配合。
三、签订《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的甲方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乙方为在本市户籍所在地分散居住或居住地变动频繁的已婚育龄妇女(已绝育的除外)、外地来本市乡(镇)、街道居住或工作暂住3个月以上的已婚育龄妇女(已绝育的除外)。
四、对经宣传教育后,无故不签订《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又计划外生育的,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重处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收取乙方违约金,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印章。
六、甲方给付乙方违约金时,乙方应填写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违约金在甲方有关经费中报销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七、《重庆市计划生育保健服务合同》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制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办法
一、为切实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和《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已绝育的除外)拟离开本市户籍所在地到外地居住3个月以上者(在校学生除外)(乙方),外出前应与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甲方)签订《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无故未及时与拟外出的育龄妇女签订《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应承担拟外出育龄妇女由此发生的误工和交通费用。一次按每人每天15-30元计算。
四、经宣传教育后,无故不签订《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又计划外生育的,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从重处理。
五、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依据本办法收取违约金,必须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定额收据,并加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印章。
六、甲方给付乙方误工费和交通费时,乙方应填写区县(自治县、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以上费用在甲方有关经费中报销后,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
七、《重庆市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合同》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制定。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