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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1-02 生效日期: 2004-01-02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淄政发[2004]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淄博市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一月二日 
 
 
淄博市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2004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全面推进安全生产工作创新,进一步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以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双基”建设为总抓手,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以中小企业安全监管为重点,强化执法,加强管理,健全制度,增强监管力量,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提高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确保各类事故指标全面下降,为建设“平安淄博”、促进全市经济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安全生产控制目标 
  (一)杜绝一次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百万元(矿山企业500万元)以上的特大事故和影响恶劣的事故;一次死亡3~9人或经济损失百万元以下的重大事故比上年减少10%以上。 
  (二)全市各类事故(包括道路交通、火灾和非煤工矿商贸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受伤人数、经济损失比上年下降3%。 
  (三)地方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2以内;统配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控制在0.9以内;全市地方煤矿死亡人数控制在10人以内。 
  (四)职业危害:市属以上工业企业尘、毒作业点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85%、95%以上;区县以下企业尘、毒作业点监测合格率分别达到70%、80%以上。 
  三、重点工作目标及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法规,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制定当地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加快经济发展。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将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村居和各生产经营单位。要纳入当地政府、部门政绩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兑现,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1、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调整和充实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认真抓好本地区安全生产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完善三级监督四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要加大对安全工作的投入,为安全监管机构和人员提供必备的基本办公条件和各项工作经费。各级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实行“一岗双责”,对所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2、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淄博市安全管理责任制规定〉的通知》(淄政发〔2001〕186号)和与市政府签订的责任目标,明确分工、各尽其职,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公安、交通、工商、国土资源、建设、旅游、质监、环保、煤炭、安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抓好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承担行政监管责任。 
  未与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目标责任书的部门和单位,也要纳入年终政绩考核。其部门或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对本部门(单位)本系统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要按照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的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本部门(单位)系统内不发生道路交通、火灾等人员伤亡事故。 
  3、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体,要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责任和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安全生产“双基”工作为总抓手,认真做好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主要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责任制管理,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员工和岗位;要按规定制定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预算,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中小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投入应不少于年工业增加值的0.5%,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不少于2%,矿山企业要从维简费中提取30%用于安全生产,没有矿山维简费的单位,按固定资产折旧费的20%提取安全生产经费。安全生产投入要列入成本,专款专用,严格检查考核。要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和“三级培训教育”制度;要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排查、报告、监控、整治台帐制度,完善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要制订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力度,推进安全生产监管的法制化进程。 
  1、加快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完善法规政策体系。围绕《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将出台的配套法规,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和国家将出台的配套法规,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法》和国家将出台的配套法规,加快地方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制建设。今年,要做好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出台有关的政策规章。各区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也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建章立制,逐步规范本级、本部门、本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积极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尽快完善执法体系。各级政府要继续把学习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和依法行政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通过严肃执法,推动各项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把安全生产执法作为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认真履行职责,分口把关,密切配合,严肃查处各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加大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力度。要把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以及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严重违法、抗拒执法、屡罚屡犯的单位,作为行政执法重点,依法从严查处。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同时,要把严格执法与服务结合起来,既要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又要帮助生产经营单位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困难和问题。 
  3、严肃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一是严格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对发生事故后迟报、瞒报、谎报和拖延不报的,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二是严格落实“四不放过”原则,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对事故的批复、结案情况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公示。三是对未经批准、未取得许可证或资质而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或造成事故的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四是继续严厉打击私开小矿山等违法行为。各区县、各乡镇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已关闭的各类小矿山死灰复燃。年内,凡发现一个区县存在2处、一个乡镇存在1处私开小矿山的,要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的责任。五是各区县要切实抓好重特大事故预防工作,凡发生重特大事故或突破事故控制指标总量的区县政府及主要负责人要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三)关口前置、严格审查、把好市场准入关。 
  1、严格落实审批许可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的审批许可事项,有关审批部门必须严格审批条件、标准和程序,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审批许可。未经审批许可而私自开工或生产、经营的,有关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准为其提供生产条件,并坚决予以关闭、取缔。对已批准许可的项目,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跟踪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立即收回有关证照,予以关闭或取缔。 
  2、认真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标准,严格高危行业的市场准入。一是新设立和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已设立的企业,必须按国家标准进行整顿、规范,凡达不到要求的,有关部门要收回证照,使其退出市场;严格危险化学品工商登记、年检和国家代码证登记年检前置审批把关制度。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必须持批准文件、安全评价报告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有关文件、证照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或国家代码登记)、年检,凡相关文件、证照不全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和年检。二是不再审批非煤矿山年开采量5千立方米以下的露天采石场;已审批的不再办理延续手续。三是城市规划区、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及周边直观可视范围内和铁路沿线、省道、国道、高速公路两侧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采石场于2004年6月底以前全部关闭。 
  3、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称“三同时”)。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并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矿山建设项目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险行业的建设项目以及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要求,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和评价,提出安全生产措施方案。其他建设项目,要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及安全设施综合分析论证与评估。有关部门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准开工投产。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4、实行安全评价(评估)制度。对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依法进行安全评价(评估)。根据安全评价(评估)结果,实行安全等级分类管理。生产、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整顿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在依法对高危行业进行安全评价的同时,对冶炼、建材、纺织等中危行业进行安全评估,根据危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和监督。 
  (四)深化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专项整治成果。 
  1、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公共聚集场所、建筑施工、城市燃气、烟花爆竹及特种设备等领域和行业,是我市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制定并落实整治方案,深化各专项整治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各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2、对煤矿与非煤矿山,重点查处“一通三防”、超层越界开采和私挖乱采违法行为,关闭或取缔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矿山,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所有矿山企业要积极推行质量安全标准化建设。对危险化学品,重点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和运输,整改重特大事故隐患。对道路交通,重点整治各类违章占道,加大查处货运超载、客运超员和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等违章驾驶行为。对消防工作,重点落实审查验收规定,凡验收审核不合格的工程项目,不允许投入使用,加大对公共聚集场所消防工作的监管力度,并跟踪落实防范措施。对烟花爆竹,重点查处、取缔非法生产、运输和经营业户。对建筑施工,要以学习贯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重点,严把安全监督施工许可和施工资质关,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情况与企业信誉和建筑资质挂钩,发生事故的,相应降低或取消建筑资质。对城市燃气,重点解决燃气管道铺设质量和管道占压问题。实行燃气管道铺设质量终身负责制,建筑物占压燃气管道的,必须限期拆除。对特种设备,重点是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特种设备实行强制性安全检测检验,严厉打击非法生产、制造特种设备和常压设备承压使用的违法行为,消除特种设备的事故隐患。 
  (五)推广安全科技,加强安全培训,夯实安全基础。 
  1、要继续抓好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各级、各部门在巩固、提高去年乡镇“双基”建设成果的基础上,把“双基”工作的重点延伸到村居和中小企业,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责任、有制度、有落实。要积极探索在中小企业实行聘用和委派安全工程师制度。要抓好安全生产投入计划的编制和制度落实,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抓好村居和中小企业的安全责任制教育。对矿山、化工、建筑、冶炼等高危行业企业继续实行缴纳安全生产抵押金制度,提高各级抵御突发事件的能力。 
  2、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加强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生产意识。认真总结群众性安全文化建设的经验,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结合我市“四五”普法规划的实施,积极开展以“安全生产警示展”、“安全生产专题宣传”等内容为主题的“安全进万家”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月”等大型集中性活动,抓好重要节假日、敏感时期的安全宣传工作,形成“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编制《淄博市民安全手册》,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和安全生产意识。要加强对各级安监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安监管理人员的素质。要加强对各行业、各特殊工种、各特殊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劳动者安全工作的意识和安全素质。各新闻单位要加大安全生产法法规和安全生产常识的宣传力度,积极配合全市安全生产阶段性的工作重点,提供强有力的舆论支持。 
  3、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推动安全科技进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探索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现代化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大力推广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建设,引用先进的安全管理技术和经验,为安全生产提供科技支撑和保障。要按照加快信息网络传输、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的要求,建立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实现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网络传输。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投入,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信息平台早日投入使用,以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效能。 
  4、加强协调,齐抓共管,狠抓落实。安全生产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各部门、各行业和社会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各界、各部门的通力合作和共同努力。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安全生产法法规要求,树立全局观念,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努力保持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为建设“平安淄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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