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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30 生效日期: 2003-12-30
发布部门: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穗府办[2003]73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近年来,我市因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不断发生,不仅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元旦、春节将至,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十项民心工程”,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实践“三个代表” 的高度,把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各区、县级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属地管理” 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解决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问题;要组织综治、劳动保障、建设、公安、工商、工会等部门,开展清理企业拖欠员工工资行为的大检查,及时处理因拖欠工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二、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对用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情况的排查。从今年12月30日起至2004年春节,有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由主管部门负责排查;无主管部门的用人单位,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的区、县级市政府组织排查。凡查出拖欠员工工资1个月以上的单位,要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作出在春节前发还欠薪的书面保证,并密切跟踪落实。 
  三、开展对重点企(行)业拖欠工资情况的执法专项检查。检查重点是建筑企业、饮食娱乐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无牌无证的经营单位。对查出有拖欠工资行为的用人单位,要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对全市建筑行业逐个进行现场检查,对有拖欠、克扣员工工资行为的建筑施工单位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因工程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承建单位拖欠员工工资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劳动者工资。 
  (二)对因拖欠员工工资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其承接工程3至6个月,视情况降低其行业资质等级,并取消其工程参加评优资格。 
  (三)对因恶意拖欠员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建筑企业坚决实行一票否决制,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将其清除出我市建筑市场。 
  五、坚决取缔无牌无证企业。无牌无证企业是近年我市因欠薪引起群体事件的高发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春节前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发现的无牌无证企业坚决予以取缔。对有证照的企业,凡拖欠工资1个月以上、虽制定还款计划但又不履行的,经劳动保障管理部门确认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暂停办理工商执照年审。 
  六、严格执行欠薪垫付制度。根据市政府《关于认真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紧急通知》(穗府[1996)150号) 的规定,凡用人单位经营者拖欠工资后逃匿的,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包括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企业主管部门) 垫付职工工资;无主管部门的,由厂房、设备、场地出租方垫付。 
  七、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凡是有主管部门的企业发生违法违规拖欠员工工资而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由主管单位负责处理;无主管单位的,由所在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群体性事件发生时,公安部门要及时介入,维持现场秩序,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 
  八、认真受理欠薪举报投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随时掌握信息,及时处理有关举报投诉,对劳动者的诉求作出快速反应。要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举报投诉热线电话,并利用新闻媒体对恶意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而又态度恶劣的用人单位进行曝光。 
 
 
二○○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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