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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关于获准出境定居归侨侨眷职工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26 生效日期: 2003-12-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发布文号: 京劳社养发[2003]20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侨务办公室: 
  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1998年市政府令第2号),切实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现将获准出境(含港澳地区)定居的归侨侨眷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出境定居后,继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可参照北京市侨务办公室、市人事局、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市劳动局、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人事部、外交部、劳动部、财政部〈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京侨会字〔1993〕00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即出境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基本养老保险金的单位,提供由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国尚未与我国建交,生存证明书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与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为有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其基本养老保险金。 
  二、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国家及北京市规定的养老条件的归侨侨眷职工,在获准出境定居后,根据本人申请,凭定居国批准其定居的移民签证,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退还本人,同时,终止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不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上述人员又回国定居或工作后,再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其缴费年限自再次参加保险时起重新计算。 
  三、本通知适用于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在京眷属。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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