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煤行管字(1999)第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煤炭管理部门、有关煤炭企业:
根据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科工爆字〔1999〕22号)精神,为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煤矿许用爆破器材实行入井准入制度以来,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到了积极作用,各单位要进一步高度重视煤矿许用爆破器材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煤矿用爆破材料入井证制度。凡未取得国家煤炭工业局煤矿用爆破材料入井证的产品,严禁在煤矿井下使用。
二、为加强煤矿用爆破材料入井证的管理,国家煤炭工业局委托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负责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入井证的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国家煤矿防爆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协办。
三、各单位要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检查,认真清理无证或失效入井证的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并给予严肃处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关于加强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
科工爆字〔19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防科工办及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归口管理部门:
为了加强对煤矿井下用爆破器材产品的管理,确保井下使用安全,考虑到煤矿井下环境的特殊性,国家对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将继续实行入井准入制度。
民爆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对入井爆破器材产品,从技术标准、技术考核等方面已涵盖了井下使用所要求的各项安全内容。因此,为了维护国家颁发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效地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有利于民爆器材产品使用企业对所需产品行使自主选择权,充分发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作用,民爆行业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对民爆产品质检机构检测监督的力度,并对煤矿入井用民用爆破器材产品实行统一的生产许可证管理。今后凡在煤矿井下使用爆破器材产品都必须具有国家颁发的含相应等级煤矿许用产品的生产许可证。
我委将依照职责,在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民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在新《办法》正式颁布之前,对井下使用的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凡使用企业有要求的,生产企业除应具有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外,还必须出具由国家认可检测机构依据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检测的时间在30个月内的检测报告。
各地和有关部门应积极支持国家对民爆行业的改革,共同维护改革成果,协助国防科工委逐步完善包括煤矿井下使用爆破器材等特殊产品的管理措施,共同为民爆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努力。
请各地国防科工办及民爆器材生产归口管理部门将此通知转发到辖区内煤矿许用爆破器材产品生产企业,并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