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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4-01 生效日期: 2000-04-01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0]17号
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编办、省财政厅、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是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五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的经费、物资、车辆、房地产等资产。省编办、省财政厅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对这项工作的指导、检查和落实,并密切配合有关部门,把这项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保证机构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四月一日 
 
 
关于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妥善做好省直机关机构变动部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机构改革中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发[1998]3号)精神,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及其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和《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二、关于经费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以机构变动文件到达之日起满30日为预算截止期。在预算截止期内,由原部门(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必要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预算截止期后,由新组建部门或接管单位负责在职人员工资、公用经费和离退休人员经费的开支。 
  机构变动部门(单位)应按资金渠道清理核实暂存、暂付、债权、债务款项,处理债权、债务,编制经费报表,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经费报表应在预算截止期后30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负责机构变动部门的预算指标调整和经费划转工作。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报送经费报表前要将债权、债务处理完毕,并将结余经费上缴省财政厅。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编报,送省财政厅核定,并负责接收和处理有关遗留的债权、债务。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由省财政厅负责经费预算指标的划转。 
  三、关于物资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要将在用和库存的物品、设备、汽车等物资,不论其购置经费来源均登记造册,报送省财政厅,车辆登记同时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各类物资、设备、车辆,凡借用的要及时退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情况,对外投资的要附投资协议书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要将全部物品、设备、车辆等物资就地盘存,并将资产清册及时上缴省财政厅,其中车辆清册同时报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由省财政厅和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确定其物资、设备和车辆的具体划转方案。 
  转为事业单位的部门的资产,由省财政厅(车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资产证明,无偿移交。 
  转为企业单位的部门,其原占有、使用的资产,要按《公司》的有关规定实施产权管理,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范围,其国家资本金变更审定手续由省财政厅负责办理。 
  四、关于房地产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要对办公用房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含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使用的土地进行清理造册,报送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 
  撤销的部门和单位,应将房地产及时上缴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新组建的部门和单位,办公及附属用房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新的人员编制核定,并办理变更、使用手续。 
  转为企业、事业单位的部门,原有行政机关房地产的性质不变,转体后的办公用房自行解决;确有困难的,经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批准可暂租用原办公用房,按有关规定交付租金。 
  五、关于职工住房公积金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机构变动而相应划转,分流待岗人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支取,由其工资发放单位代为办理。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机构变动后房屋产权管理隶属关系进行分割和划转。 
  六、关于公文、资料和印章的管理问题。机构变动部门(单位)要加强保密管理,按照公文、档案、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公文、档案的移交和印章的废止、封存、上交工作。 
  机构变动部门(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财经纪律,不得隐匿经费、物资、汽车、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不得借机构改革之机以任何名义违章调度资金、转移资产、私分钱物。违者,要严肃处理。 
 
 
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省财政厅 
省直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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