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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关于下达一九九七年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专项指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10-27 生效日期: 1997-10-27
发布部门: 人事部
发布文号: 人发(1997)101号
  为实现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争取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目标,今年国家继续在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计划和国家下达各地的“农转非”计划中,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用于从合格民办教师中转公办教师(以下简称“民转公”)。现将1997年“民转公”专项指标下达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接此《通知》后,要抓紧落实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在不突破国家下达的本地区当年增人计划和“农转非”计划的前提下,安排一部分配套指标用于“民转公”,国家下达的专项指标要专项专用,任何单位都不得以其他形式或借口挪为他用。 
 
  二、“民转公”所需的“农转非”指标,在国家下达各省(区、市)的“农转非”计划中统筹解决。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7〕32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关、转、招、辞、退”五字方针,按照国家的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年度计划,并在每年10月底前将下一年度计划报人事部综合计划司、国家计委社会司、国家教委人事司。 
 
  四、从民办教师中选招公办教师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工作,各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坚决杜绝这项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一九九七年“民转公”专项指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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