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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关于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7-03 生效日期: 1997-07-0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技监局人发[1997]97号
  按照人事部、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料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79号),为保证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做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起动的准备工作,决定在一定范围内,对少数具备资格条件的人员,在申报基础上进行资格认定工作。现将认定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申请参加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目前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网位上工作; 
  (二)1993年12月31日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本人系获得省(部)级珠宝玉石专业科技成果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在省(部)级以上刊物上至少发表过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珠宝玉石专业论文两篇,或有重要珠宝玉石专业著作,译著(国家正式出版物); 
  (四)连续从事珠宝玉石质量检验专业工作满五年,或累计满十年。 
  二、认定组织 
  由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以及有关专家组织“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国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劳动司。 
  三、认定程序 
  (一)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申报。 
  (二)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提交下列文件: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一式三份; 
  (2)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条件第(三)款中要求的获奖证书及业绩材料,业绩材料总数不超过4件。 
  本专业有代表性的论文或专著(原件及复印件,有专著、译著者需提供封面、封底和版权页的复印件),总件数不超过4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或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申请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的人员进行审核,在规定数额的,提出推荐名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有关部委技术监督部门在规定的时间、数额内,将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本地区、本部门的人事(职改)部门负责核实被推荐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情况并签署意见。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区、各部门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初审,提出拟认定的人员名单,报领导小组认定。 
  (六)领导小组对办公室初审合格者进行认定。对认定合格者报国家技术监督局、人事部办理批准手续。 
  四、认定要求 
  (一)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仅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首次全国统一考试之前进行一次。 
  (二)资格认定实行数额控制,申报材料于7月31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请有关的地区、部门切实加强领导,坚持高标准、严要求,认真做好申报、审核工作。对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即停止该单位的推荐权或取消个人的申报资格。 
  (四)凡是在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工作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在工作中出现过重大失误、造成重大损失者不得申报、推荐。 
  附件: 
  1.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认定评审表(略) 
 
 
1997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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