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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 京劳社资发[2003]213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 
  为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维护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现就《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以下简称161号文件)中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国有控股企业的界定标准。161号文件中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国有控股公司”中的“国有控股”是指国有企业绝对控股。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的通知》(国统字[1998]204号)中的规定,国有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资本中,国家资本(股本)所占比例大于50%的企业。 
  二、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标准。计发职工经济补偿金时,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发经济补偿金时,职工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上年月平均工资计发;但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企业经营者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三、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时,有关劳动关系处理问题,按《关于妥善做好国有企业改革有关劳动保障工作的通知》(京劳社办发[2002]161号)和本通知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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