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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07 生效日期: 2003-11-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鲁政办发[2003]9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查清土地资源状况,巩固土地市场清理整顿成果,准确掌握城乡各类土地利用情况,促进保护耕地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为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准确基础数据和资料,省政府确定从现在起到2005年底前,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土地调查工作(包括城镇地籍变更调查和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的县级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从1984年开始.1992年基本完成;城镇土地调查登记发证工作从1989年开始,1996年基本完成。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城市化、工业化进程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以及土地开发整理力度的加大和乡镇区划的不断调整,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现有的城镇、村地籍调查成果资料、基础图件、数据与土地利用现状差别较大,已严重制约了耕地及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的实施,影响了政府对土地的科学、有效管理。做好城乡土地更新调查工作,准确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是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法规,实施新一轮上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加强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基础,是政府进行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宏观决策的重要依据,是建立良好的土地市场秩序、深化土地产权制度改革的必然要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确保完成好这次土地调查任务。 
  二、土地调查工作的内容、原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 十四条的规定,这次土地调查的内容主要是: 
  1.土地权属; 
  2.土地利用现状。 
  这次土地调查完成后,其调查成果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对外公布、使用。 
  (二)土地调查工作的原则。 
  1.突出重点的原则。为保证规划修编需要,不能同时开展城乡土地调查的,优先完成城镇、村土地利用现状更新调查工作,然后开展城镇地籍变更调查。 
  2.土地调查与加强城乡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土地调查成果除反映土地利用现状外,要满足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要求。 
  3.充分利用原有资料的原则。调查时要充分利用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城镇地籍调查和已经完成的县级行政区域勘界资料。 
  4.实用与创新原则。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调查时要充分运用先进、实用的技术手段、方法,敢于创新,提高整个土地调查的科技含量,加快调查进度,降低成本,提高成果质量。强化调查成果应用,及时开发利用调查中形成的各种资料,提高调查成果的时效性和有效性。 
  5.实事求是、为土地规划和决策服务的原则。土地调查必须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真实反映调查时点的土地利用现状;土地调查工作的部署,即任务、质量、进度等,要符合国家制定土地政策和编制规划的需要,提供科学、现势的基础数据和图件资料。 
  三、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时间要求 
  这次土地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一)运用航天、航空摄影(遥感)测量(RS)、全球定位(GPS)、全野外数字采集和地理信息系统(GIS)等新技术、新方法,全面查清城乡土地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和现状,更新城乡土地利用基础图件,做到城乡土地利用现状图件、数据和实地三者相一致。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全国土地分类》的有关规定;进行外业调查、勘测、地类调查和内业面积计算、数据汇总,实现新旧土地分类的转换和平稳过渡。 
  (三)在完成土地调查的基础上,对未申请土地登记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申请登记发证后权属、界址、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四)以这次土地调查为契机,建立全省和各级的城乡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和地籍管理信息系统,为建立数字地籍和今后每年城乡土地变更调查形成一套图数实地相一致的成果创造条件,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现代化水平。 
  (五)在全面完成土地调查的基础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城乡土地利用动态监测体系,为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城乡土地利用动态信息及依法管理提供基础数据和依据。 
  这次土地调查的时间要求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修编相衔接。从现在开始到2005年底,全面完成全省土地调查任务,急需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的县(市),要尽早安排,争取提前完成。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确保土地调查工作顺利开展 
  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这次土地调查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技术要求高。各地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积极开展土地调查工作,使调查成果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城乡土地利用现状,确保本辖区土地调查数据的真实、准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土地调查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市、县(市、区)政府要采取得力措施,落实目标责任制,做到任务、责任到人,确保按时完成土地调查任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扎实工作,保证土地调查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各地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必须先开展并完成土地调查工作。凡土地调查成果未通过上级验收的,不得审批新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此次土地调查工作结束后,从2006年开始,在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考核以及土地执法监察等工作时,都要严格以这次土地调查后与实地相一致的图件、数据资料为依据,建立“各项制度作保证,两个技术手段(城镇地籍调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为依托,土地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的“以图管地”的新机制,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科学性。 
  (四)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切实落实上地调查所需资金。各级土地调查经费,根据实际需要从本级政府土地收益或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 
  (五)全省土地调查工作的有关组织协调工作,由山东省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领导小组承担。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土地调查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要尽快研究制定《山东省土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细则》,并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各级计划、财政、税务、民政、建设、农业、水利、林业、交通、海洋与渔业、统计、科技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这次土地调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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