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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7 生效日期: 2003-12-17
发布部门: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晋政办发[2003]6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精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负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此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通知》规定的标准、办法和有关政策执行。 
  二、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标准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及定级工资标准执行下表规定: 
  (二)2003年7月1日及以后变动了职务(技术等级)的人员,按6月底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档次调整工资标准,新任职务(岗位、技术等级)工资档次,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确定。 
  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2003年6月底前到达离退休年龄(按国家有关规定经组织批准留任的除外)的人员,按《通知》规定的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的办法执行。 
  (一)离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加离休费: 
  1993年9月底前离休的人员,在其执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条件在职人员确定增加离退休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晋政办发[1996]3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通知》)时套算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将按国家规定1995年10月、1997年10月、1999年10月及我省规定2001年1月、2003年1月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的次数,视为职务工资档次变动次数予以累加,按累加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相应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离休的人员,在其离休时的职务工资档次基础上,将其离休后增加一个职务工资档差离休费的次数,视为职务工资档次变动次数予以累加,按累加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比照本单位同职务在职人员相应档次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工资构成比例计算增加额。 
  此次新增离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二)退休人员按以下办法增加退休费: 
  退休干部按退休前的行政或技术职务增加退休费。 
  “两航起义”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休费。 
  (三)按照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60元退休费。 
  此次新增的退休费作为计发一至两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四)依照《山西省劳动局山西省公安厅山西省粮食局转发劳动人事部公安部商业部〈关于解决老工人夫妻长期两地分居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晋劳配字[88]第95号)及相关文件规定办理退养手续的人员,按执行《实施意见的通知》时套算的工资档次提高工资标准。退养生活费按现行规定比例重新计发。 
  (五)依照国家规定退职并享受原工资40%退职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退职生活费。 
  四、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按现行工资审批权限报批。 
  五、此次调整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资金,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八、本实施意见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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