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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实施方案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10 生效日期: 2003-12-10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3]8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省政府决定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并适当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拟定的《海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海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和《海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是党中央、国务院根据当前国家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形势做出的重要决策,也是进一步扩大内需、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和稳定机关事业单位人才队伍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干部、职工的亲切关怀。各市、县和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这项工作涉及到机关、事业单位每一个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级政府要着眼大局,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深入细致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妥善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促进经济与社会健康发展。 
  这次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费所需经费,国家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转移支付,海南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自筹解决。各市、县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筹措资金,把调整工资等有关政策落到实处,确保职工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三年十二月十日 
   
 
海南省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2003年7月1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人员,下同)各职务层次的职务工资起点统一标准由最低100元至最高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一)。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二)。 
  二、在调整机关行政人员工资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统一标准,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三;调整后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四)。 
  机关工人的奖金部分按照其在工资构成中的比例相应提高。 
  三、机关新录用人员试用期工资统一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机关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月446元;普通工人每月42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五、2003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得按本方案调整工资标准。 
  六、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转移支付,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的,由同级财政解决。 
  七、这次调整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 
  八、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琼府[1994]5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的工资统一标准(调整后的统一标准见附表一至十八)。实行统一加浮动标准的,在统一标准的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调整后的工资统一加浮动限额标准见附表十九至三十六)。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调整后,活的部分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相应提高。 
  二、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初期统一工资标准分别调整为:初中毕业生每月425元;高中、中专毕业生每月446元;大学专科毕业生每月474元;大学本科毕业生每月499元;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30元;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570元;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每月63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四、新进入优秀体育运动队的试训运动员,临时体育津贴调整为每人每月380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标准部分。 
  五、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的工人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调整为:技术工人每人每月446元,普通工人每人每月425元,并在此基础上相应增加浮动部分。 
  六、实行行员等级工资制的商业银行及保险公司系统执行调整后的工资标准时,要继续相应冲销自行建立的津贴、补贴。 
  七、2003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而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按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不按本方案调整工资标准。 
  八、这次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所需经费,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单位隶属关系,属财政负担的,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属财政负担,由同级财政解决;属单位负担的,由单位自行解决。 
  九、本次调整工资标准的工作,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工作人员增加工资,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并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审核。 
  十、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海南省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三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3]93号)和《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机关、事业单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办理离退休、退职手续或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但已到达离退休年龄的人员(按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经批准留任的除外),从2003年7月1日起增加离休、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具体办法是: 
  离休人员按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离休费。每人每月增加数额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实行统一加浮动工资标准的,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最低限额标准,按在职人员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其增加的离休费,作为计发1至2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人员,省级及以上职务165元、厅(局)级120元、县(处)级80元、科级50元、科员及以下职务35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115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75元、讲师及相当职务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35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35元。在此基础上按本市、县在职人员实行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标准。 
  依照国家规定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并在此基础上按本市、县在职人员实行工资浮动比例相应提高标准。 
  二、企业离休人员接机关同职务同等条件离休人员离休费的调整水平相应增加养老金。 
  三、机关、事业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机关科员职务7档在职人员的增资额增加养老金。 
  四、省属转轨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的调整,仍按《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琼府办[1999]128号)规定的范围,参照本方案执行。 
  五、此次增加离退休费和退职生活费所需经费,按现行资金来源渠道,属财政负担的,统一标准部分由省财政解决,具体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浮动标准部分由同级财政负担或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六、本次调整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领导,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按隶属关系逐级审核,报同级政府人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退休人员调整增加退休费,由各级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按现定的标准审核后执行。 
  七、本实施方案由省人事劳动保障厅负责解释。 
 
 
省人事劳动保障厅 
省财政厅 
二○○三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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