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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9 生效日期: 2003-12-09
发布部门: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3]10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齐鲁化工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 
  目前,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已成为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不仅影响了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这一局面必须尽快加以扭转。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单位是第一责任人,政府有关部门有责任、有义务督促拖欠单位尽快支付拖欠工资并防止新的拖欠。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加大清欠工作力度,周密组织,狠抓落实,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规范企业行为,加强工资支付管理 
  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工要按照《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工资支付标准和时间及违约责任等内容。用人单位非因劳动者过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按照《劳动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淄博市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责令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农民工支付工资,如遇法定节假日,必须将工资提前在离法定节假日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时足额发放工资的,必须向农民工说明原因,并征得大多数农民工的同意,同时报所在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未履行程序不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按拖欠工资处理。 
  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发放信用制度和保障机制 
  各级劳动保障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工作机制,切实做到专人负责、申诉有门、处理及时、客观公正。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负责地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理,不得推诿。要建立健全拖欠农民工工资举报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对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举报做到每案必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行业,主管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协商,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结合劳动保障年检,建立使用农民工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的主要依据之一,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劳动力市场和劳动保障网站上予以公布。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欠薪保障、欠薪报告或欠薪预警制度等解决拖欠职工工资的长效治理机制。 
  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对用人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自查、抽查,发现拖欠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避免事态扩大。要建立用人单位工资发放备案制度,使用农民工的用人单位应于每月工资发放3日内,将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四、严格依法行政,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 
  各级劳动保障、建设、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公安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及新闻单位和有关行业协会,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工负责,形成合力,综合治理,切实保障企业按时足额发放农民工工资。 
  (一)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协调好劳动关系。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监察执法队伍建设,加大监察执法力度,除依法进行日常巡视检查、举报专查以及劳动保障年检工作外,还要定期进行专项检查。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查处。近期,市劳动保障和建设行政部门要专题研究,作出部署,尽快在全市范围开展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要依法受理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要做到快立、快审,特事、特办,必要时还可申请人民法院实行证据和财产保全,及时调解或裁决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拒不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已生效的裁决的,被侵权的农民工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加强监管,确保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来源。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开发项目的监管,严格工程建设审批程序,凡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施工许可;工程项目建成后,凡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用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律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得投入使用。 
  施工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要及时拨付劳务费用,确保农民工工资来源。因施工承包企业拖欠劳务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或签订还款协议,否则对其进行曝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纪录,情节严重的,吊销项目经理及企业资质证书。劳务分包企业要设立工资专户,确保按月发放工资,对恶意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要清理出建筑劳务市场。 
  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国有投资的建设单位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而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建设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对现有项目一律停工,新上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要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视情节给予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等相应处罚。 
  (三)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从事建筑劳务活动企业的资质管理。凡从事建筑劳务活动的企业,要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建设行政部门申请资质,取得资质后方可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市外建筑劳务企业进入我市从事建筑劳务活动,必须持资质等级证书、法人营业执照等证件,向从事建筑劳务活动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当地管理。 
  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的,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企业,不得将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劳务资质的企业。凡是使用未取得资质或未备案的企业及个人从事建筑劳务的,由建设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各级建设行政部门要将注册、备案的劳务企业情况通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四)加强注册资金的监管,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做好企业登记注册审批,特别对使用农民工较集中的建筑、房地产、服务等行业和企业,要加大对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监管力度。 
  (五)新闻单位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特别是广大农民工的法律意识,促使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减少和避免出现侵害广大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帮助农民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通过正当途径和方式来解决问题。对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的用人单位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 
  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及时了解、反映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004年元旦、春节将至,各级各部门要制定有效措施,确保农民工工资正常发放,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使广大农民工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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