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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1-21 生效日期: 1995-11-21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北海、东海、南海分局、船舶飞机调度指挥中心、南极考察办公室、局机关各部门: 
  考核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同时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培训、调资提供重要依据。 
  现将《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 
  局属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局管干部由局党组委托各单位党组织实施, 并将考核结果于翌年2月底之前报局。 
 
 
国家海洋局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国家公务员的工作实绩,为国家公务员的奖惩、升降、任免、辞退、培训、晋级和调资提供重要依据,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分员考核暂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对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应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注重工作实绩的原则,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使我局的公务员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科学化、法制化。 
 
 
第二章 考核的对象 
 

    第三条   在国家海洋局担任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必须参加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担任司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四条   对出国深造、在地方担任科技副职、不担任实职接近离退休年龄人员可不参加年度考核,但应交述职报告,组织上根据其述职报告和掌握的情况确定其考核等次,一般可视为称职。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参加当年度的年度考核: 
  新录用的在试用期间的国家公务员; 
  调任不满半年的、因病休息或出差探亲超过半年以上的国家公务员; 
  因有违法行为,但被免于起诉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被判处管制、拘设未被开除公职的国家公务员: 
  正在接受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国家公务员暂不参加年度考核,等审查结束后,如无问题,予以补考; 
  受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在未解除处分的年度内,参加考核,但只写评语,不确定考核等次,作为是否解除处分的依据,解除处分的当年度按正常考核对待。 
 
 
第三章 考核内容和等次标准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重点是本年度来履行岗位职责的工作实绩。 
  德,是指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表现。 
  能,是指业务知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勤,是指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的表现。 
  绩,是指工作的数量、质量、效益和贡献。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标准以国家公务员的职位职责(职位说明书)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显著,完成任务突出。 
  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悉或比较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任务。 
  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实事求是,符合实际,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掌握在本部门公务员总人数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 

    第八条   为了保证考核等次准确合理,凡被评为优秀或不称职的,须由主考人写出书面材料陈述理由,并提交考核委员会统一审核。 
 
 
第四章 考核机构与主考人 
 

    第九条   年度考核时,国家海洋局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委员会。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分管局领导担任;设副主任二人,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的负责人担任;考核委员会的委员由各部门领导和普通国家公务员代表组成,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不少于考核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考核委员会下设若干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每个考核小组没组长一名,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小组成员由本部门处领导和普通公务员代表担任。公务员代表由民主推荐产生,人数为考核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考核机构的职责是:实行民主集中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主持实施本部门的年度考核工作。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组织、指导、监督各部门考核工作;审核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处理复核申请等项工作。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人事部门承担。 
 
 
第五章 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按照上一级考核下一级的方法进行。主考人由局机关各部门负责人担任,考核其所属公务员,必要时主考人可授权同级副职负责考核。主考人对所属公务员平时的工作要有较详实的记录。 

    第十二条   考核的程序 
  一、考核动员。由考核委员会向全体参加考核的国家公务员作年度考核动员,讲清考核的目的、要求和考核的方法 。 
  二、被考核人在所在部门进行个人总结(述职)。主要总结在考核年度中,本人在德、能、勤、绩等方面的表现,要重点突出,简明扼要。 
  (一)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德、勤表观。主要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批评与自我批评、廉洁奉公、工作态度、敬业精神及出勤情况等; 
  2.在履行本职务职责时,对各项工作和任务的完成情况; 
  3.在工作中有哪些突出业绩和贡献; 
  4.存在的问题和今后努力的方向。 
  本人述职报告须经主考人予以确认。述职报告为二千字左右。述职内容要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本年度思想、工作总结”一栏中。 
  (二)述职的方法及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处领导主持; 
  处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处范围内进行,由司领导主持; 
  司级职务人员述职在本司范围内进行,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派员主持。 
  因公出差不能按时参加年度考核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后,可留下本人述职报告,并委托他人代为述职。 
  三、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由处领导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 
  副处长、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由处长在听取本处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处长、助理巡视员由司领导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副司长、巡视员由司长在听取本司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司长由分管局领导或考核委员会在听取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并提出考核等次意见。 
  考核评语填入“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登记表”的“主管领导评鉴意见”一栏中。 
  四、对考核评语、考核等次进行审核和审定 
  处级以下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所在考核小组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司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司级人员的考核评语及考核等次由局考核委员会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由局领导集体研究审定。 
  五、部门负责人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须在考核登记表上填写被考核人意见。 
  六、如被考核人对自己的考核结果有异议, 可以在十日内向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委员会或考核小组须在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负责确定其考核等次的领导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复核者本人。 
  处级以下申请复核的公务员原则上向原考核小组提出申请复核意见,也可向局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司级公务员向考核委员会申请复核。 
  如对复核意见仍然不服,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的资格。 
  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 
  年度考核连续二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一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按规定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从考核年度的下一年一月份开始执行。 
  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以其本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为标准,发给一个月的奖金; 
  国家公务员连续二年被确定为优秀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结果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当年考核定为不称职的,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由任免部门办理降职手续,并按其新的职务级别,确定其职务、级别工资。 
  对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第十五条   考核材料及考核登记表由人事部门存档。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随时进行。年度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或翌年初集中一段时间,结合年终工作总结等同时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国家公务员的年度考核是一项严肃认真的工作,是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加强国家机关勤政廉政建设的有效措施。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认真负责,精心组织,加强领导,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坚决制止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行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由国家海洋局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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