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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10 生效日期: 1995-10-10
发布部门: 民政部
发布文号: 民事函(1995)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稳定殡仪职工队伍,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联字(1995)15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参考。 
 
 
吉林省人事厅、财政厅、民政厅关于调整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 
员特殊行业补贴标准的通知 
 
 
吉人联字〔1995〕1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事局、财政局、民政局: 
  我省自1986年2月份起执行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行业补贴,对稳定殡仪职工队伍起了较好的作用。近几年,我省殡葬事业有了较大的发展,职工的工作量成倍增加,物价指数增涨较大,殡仪职工的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进一步调动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更好地促进殡葬事业的发展,经研究决定,对我省殡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特殊行业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殡仪馆工作人员,直接接触尸体的接尸工、防腐工、整容工、火化工每人每月140元;间接接触尸体的行政管理人员、业务司、司机和其他人员每人每月100元。土葬改革区经营性公墓的工作人员,办理遗体收殓、下葬的职工按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其他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骨灰公墓(含葬骸骨)的工作人员按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发给。 
 
  二、评定为国家一级、二级、三级殡仪馆的,职工每人每月可分别增发30元、20元、10元特殊行业补贴。此项补贴从授予等级馆称号的下月起发给,被取消等级馆称号时,从取消下月起停止发给。 
 
  三、各级殡葬管理所的工作人员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40%发给特殊行业补贴;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殡葬管理的工作人员到殡仪馆调查或检查工作,可以参照间接接触尸体的标准的25%发给特殊行业补贴。 
 
  四、上述人员工种更换或不从事殡葬事业时,从当月变更或停发特殊行业补贴。 
 
  五、上述调整标准从发文之日起执行。所需经费从单位经济收入及现行工资渠道解决。亏损单位和经济效益差的单位,由民政局掌握,可适当减发特殊行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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