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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2-01 生效日期: 2003-12-01
发布部门: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发布文号: 云劳社〔2003〕105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厅、局 企 业 集团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昆 明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昆明市农村信用社联社: 
  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6〕22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了积极作用。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工作职责。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企业人工成本预测预警制度等宏观政策的研究和制定。要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经济效益和人工成本状况,在企业工资指导线范围内,参照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合理增加职工工资收入。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下达、审批企业工资总额计划和企业工资调整方案,对各类企业均实行工资总额备案制度。 
  从2004年起不再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改由企业填写《企业工资总额备案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或者在劳动保障部门的网站上备案。备案表同时报开户银行备案,并作为企业提取工资现金的依据。 
  二、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 
  按照分级分类管理、不重不漏的原则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省属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在省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其他各类企业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工作;地、州、市及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总额备案管理方式自行制定。 
  企业应于每年4月30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资总额备案。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企业工资总额备案登记台帐并进行数据汇总工作,于每年6月30日前向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上报汇总情况。 
  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纳入劳动保障执法年检的审核项目。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各级商业银行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尽可能为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和合法的支取工资提供方便。有条件的地区通过设立服务窗口等方式为企业工资总额备案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 
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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