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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8-09 生效日期: 1995-08-09
发布部门: 国家海洋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职改办,国家海洋局局属各单位,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了深化职称改革,严格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现将《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在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时遵照试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给我们,以便修订完善。 
  本评审条件自下发之日起试行,评审办法按《关于印发〔专业技术资格评定试行办法〕的通知》(人职发〔1994〕14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总 则 
 
  一、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海洋工程技术人员的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结合海洋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 
  二、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已具备相应的技术水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海洋工程的技术人员中、高级技术资格的评审。海洋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分别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四、海洋工程分为: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五、海洋工程各专业适用范围 
  (一)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调查、科研、设计、实验、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调查与测绘,包括从事临海调查、近海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调查、海洋工程调查、专项调查工作及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地测量、航道测量、海洋工程测量、资料分析处理及海洋制图等技术人员; 
  2.海洋观测与监测,包括从事海洋水文、海洋气象、海气相互作用及相关要素的观测和资料分析处理,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等监测、资料分析处理,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人员; 
  3.海洋遥感,包括从事海洋遥感遥测技术,及遥感技术在资源与环境调查、测绘、规划、灾害监测和预报、执法监视方面应用等技术人员; 
  4.实验测试与分析,包括从事海洋大气、水体、底质、生物体、海(极)冰、地质等样品的实验测试、分析及方法研究等技术人员;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包括从事海洋调查、观测、监测、监视等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开发、生产、质控、应用和维护等技术人员; 
  6.海洋标准计量,包括从事海洋计量检定和测试,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与开发,海洋标准的制(修)定,海洋计量、标准化和质量检验技术研究及规程、法规的制(修)定等技术人员。 
  (二)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运行的技术人员。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包括从事海洋环境与资源的数据资料和图形图像处理、信息提取及编码规范、数据库与专家系统、海洋地理信息系统、计算机技术开发与应用等技术人员;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包括从事海洋信息的采集、存贮、咨询、产品的制作、发布及信息传输网络和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维护等技术人员;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包括从事海流、海浪、潮汐、海温、海冰、海上气象、风暴潮、海啸、赤潮、漂油、海岸侵蚀等海洋环境或海洋灾害的预报预警及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等技术人员。 
  (三)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 
  本专业评审条件适用于从事以下分支专业范围内的科研、设计、开发、生产的技术人员。 
  1.海洋生物与药物,包括从事海水增养殖、新品种培育、病害防治、海洋功能食品、海洋药物、生物技术应用研究等技术人员; 
  2.海水利用,包括从事海水直接利用,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及深加工,海水、苦咸水脱盐(淡化),功能膜制备的方法研究、设备(装置)开发、工程设计等技术人员; 
  3.海洋能利用,包括从事潮汐能、波浪能、海流能、海洋温差及盐差能等研究、设计、开发等技术人员; 
  4.海洋矿产,包括从事滨海矿产、海洋油气、深海矿产的调查、评估、开采等技术人员;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包括从事海岸工程和近海工程项目的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监理等技术人员; 
  6.海洋环境工程,包括从事废弃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海洋防腐、防污、防侵蚀,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防治等技术人员; 
  7.海洋事务,包括从事海洋立法、规划、区划,海洋保护区、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监视、监察、调度指挥等技术人员。 
  六、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中、高级技术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学历、资历的一般要求 
  1.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报工程师资格: 
  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助理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中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二年以上; 
  (2)获得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四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取得工程师资格,并从事工程师工作五年以上; 
  (4)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或国家科技进步奖的获奖者; 
  (5)国家级星火奖或省、部级科技成果二等奖以上的获奖者; 
  (6)中国青年科技奖的获奖者。 
  3.获得以下学历,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相应的技术资格: 
  (1)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高级工程师资格; 
  (2)获得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3)获得硕士学位,从事工程技术工作三年,经考核合格, 可认定为工程师资格。 
  七、获取及处理信息的能力 
  (一)外语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3000字符的能力; 
  2. 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必须具备在2小时内正确翻译本专业外文资料5000字符的能力。 
  (二)计算机要求 
  1.申报工程师资格,能运用计算机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 
  2.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能应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和处理,开发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 
  八、海洋调查与监测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调查与测绘:普通海洋学、地球物理学、海洋气象学、海水分析化学、物理海洋学、海洋生态学、海洋生物学、海洋地质学、测量学与海洋测绘、海洋地理; 
  2)海洋观测与监测: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生物学、生物化学、海水分析化学、环境海洋学、普通海洋学、仪器分析: 
  3)海洋遥感:普通海洋学、遥感基础、物理海洋学、海洋物理基础、电磁辐射基础、信号处理、图像处理; 
  4)实验测试与分析:普通海洋学、海水分析化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海洋生物学、微生物学、沉积学、岩矿分析、仪器分析;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普通海洋学、机械设计、腐蚀与防腐、电工与电子学、测试技术、数据采集与处理、计算机与接口技术、可靠性设计、计算机辅助设计; 
  6)海洋标准计量:普通海洋学、计量学基础、电工与电子学、基础标准学、标准化工程学、抽样原理与方法、仪器分析、误差理论与数据处理。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规。熟悉海洋调查规范、海滨观测规范、海洋监测规范等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的基本内容。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调查与监测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一个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调查或监测项目从现场作业到资料整理和编写报告的全过程;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从现场测量到资料整理和成图的海洋测绘作业全过程;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观测站位选址、项目设置、资料代表性论证及观测方法研究的全过程,或有3年以上审核观测资料的经历;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环境质量评价工作的全过程,并承担其中某一项的报告编写; 
  8)作为技术骨干承担过一项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监测应用研究项目; 
  9)承担实验测试与分析工作3年以上,能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数据;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环境调查、监测仪器设备、系统研制、开发、生产的全过程; 
  11)作为技术骨干熟练应用、维护仪器设备与系统3年以上;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海洋计量检定和质量工作3年以上,熟练掌握计量检定、检验技术,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13)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较大型海洋调查测绘、监测项目,参与资料处理和技术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系统掌握台站观测和资料处理业务,获优秀观测员称号,或取得三个50班(或一个100班)无错情,或从事资料审核、报送连续3年全部无错情; 
  9)参加完成浮标等观测平台作业方法的改进或资料传输技术研究,提高了安全在位率和资料接收率;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1)熟练掌握实验测试与分析技术,在实验室互校等技术评比活动中,获得优秀等级二次以上; 
  1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海洋调查、监测、监视仪器设备与系统的研制和开发,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参加过一项以上仪器设备新产品生产、质控全过程,并完成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 
  13)作为技术骨干应用、维护仪器设备与系统3年以上,保证科研、调查、监测工作的正常进行; 
  1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种以上海洋计量器具、标准物质的研制、开发、生产全过程,并通过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或参加三项以上计量或质量检定、测试、认证,并完成主要技术文件的编写; 
  1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或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 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调查与测绘:地球物理流体动力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海洋地球物理、计算机图形学; 
  2)海洋观测与监测:海洋环境生态学、富集与分离化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现代环境海洋学、监测与实验新技术; 
  3)海洋遥感:空间海洋学、现代光学与光学信息处理、微波物理、红外物理、随机介质中的波传播理论; 
  4)实验测试与分析:海水痕量分析、富集与分离化学、电分析化学、海洋同位素地球化学; 
  5)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智能仪器系统设计、弱信号检测、数据压缩与数据通信、系统与控制; 
  6)海洋标准计量:信息技术标准化、电磁测量技术、观代光学及光学信息处理。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 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环境调查、监测或研究开发工程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调查、监测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调查监测或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主持实验测试分析项目三项以上,能处理复杂的关键技术问题,提供准确、可靠的测试分析报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或组织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与系统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的海洋调查、监测等技术成果,被有关部门采纳,产生显著的经济或社会效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方案设计,并完成现场测量、资料整理、制图的海洋测绘项目二项以上;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遥感技术研究或应用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0)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研究项目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主持实验测试和分析项目三项以上,并在实验测试和分析技术方面有所创新,并通过国家海洋计量认证; 
  8)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完成二项以上海洋仪器设备和系统的研制、开发和生产,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完成一项以上大型海洋调查、监测、测绘项目,并负责本专业的资料整理分析和报告编写,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的鉴定验收; 
  10)在台站观测技术的发展、观测资料的开发应用、台站业务建设方面作出了突出贡献,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1)在浮标等观测平台工程技术方面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器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改进了性能,或提高了在位率和数据有效接收率; 
  1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二项以上遥感技术研究或遥感在海洋环境、资源和减灾监测等方面的应用研究项目,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科技成果转化或海洋技术开发方面,经省、部级主管部门确认具有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洋标准、计量、质量技术的研究方面取得二项以上成果,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 
  1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应用、维护大型仪器设备或二种以上中型仪器设备,保证了国家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或重大海洋调查、监测项目的顺利完成,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16)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 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九、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普通海洋学、海洋气象学、海洋遥感、地理信息系统基础、概率论与数理统计、计算机应用;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普通海洋学、网络与通讯、电工与电子学、计算机应用、无线电通信;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普通海洋学、物理海洋学、海洋气象学、天气学、海洋遥感应用。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海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或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一个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制定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参加过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项目一项以上; 
  5)参加过3年以上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技术问题;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等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 
  8)参加过一次以上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并编写技术报告的全过程; 
  9)参加过关键性或重大灾害性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业务工作的全过程二项以上; 
  10)参加过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引进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并承担部分专项技术工作,编写相应的技术报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二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参加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8)在海洋信息或环境预报业务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获主管部门奖励; 
  9)在海洋环境公益服务和专项预报服务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通讯网络建设等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1)参加完成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的技术报告二项以上,并被有关部门采纳; 
  12)在关键性或重大灾害性海洋环境预报预警业务中,及时准确,受到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表彰一次以上; 
  13)参加完成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引进、吸收、消化和开发应用项目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 
  14)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 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 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数据资料处理与信息系统:物理海洋学、随机过程与海洋资料分析、数据库技术、地理信息系统; 
  2)海洋信息传输与产品分发:系统工程、多煤体技术、通讯与电子系统、图形图像处理技术; 
  3)海洋环境预报与灾害预警:地球物理流体动力学、海洋数值模拟、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海洋热力学;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信息与海洋环境预报的研究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信息与海洋环境预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任务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行业(地方)海洋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研究开发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向国家、省、部级管理部门提供海洋信息和环境预报的咨询与决策服务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3年以上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并能解决业务工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 
  7)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或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从事海洋信息采集、交换、存贮、咨询、产品分发,或海洋环境预报业务运行工作5年以上; 
  9)有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过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并编写技术报告,或参加关键性、重大灾害性预报预警业务工作二次以上的经历和能力; 
  10)主持完成过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本专业国家标准或技术规范一项,或行业(地方)标准、技术规范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经济、环境、资源、规划等方面提供海洋信息、环境预报咨询与决策服务,获得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受到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信息与环境预报业务技术系统的运行或维护工作3年以上,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表彰二次以上;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专题数据处理、信息系统开发、信息产品分发,或海洋信息通讯网络建设和开发应用项目二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海洋信息采集、交换、存贮、咨询、产品分发或海洋环境预报业务运行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二次以上; 
  11)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灾害灾情调查、评估、咨询和技术报告三项以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在关键性、重大灾害性预报预警业务工作中成绩突出,受到使用单位或有关部门的表彰二次以上; 
  12)主持完成海洋信息、环境预报的新技术、新方法、新成果推广应用项目二项以上,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13)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经主管部门确认,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观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达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十、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一)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并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知识。 
  各分支专业应掌握的理论知识如下: 
  1)海洋生物与药物:海洋生物学、养殖生物学、遗传与育种、微生物学、 营养学、生物化学、有机化学、海水化学、生物统计、药类生物技术; 
  2)海水利用:海洋化学、分析化学、生物化学、物理化学、传热学、盐化工业学、化工原理、机械原理、腐蚀测试技术; 
  3)海洋能利用:普通海洋学、物理学、工程力学、流体力学、潮汐学、波浪理论与计算原理、电工学与电机学、应用数学; 
  4)海洋矿产:矿物学、矿藏学、构造地质学、第四纪地质、石油天然气地质、工程地质、海洋地球化学;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普通海洋学、海洋地质学、海洋动力地貌学、工程地质、工程力学、地球物理勘探、工程测量学、污染生态学、环境评价、腐蚀工程、设计原理; 
  6)海洋环境工程:普通海洋学、海洋化学、分析化学、海洋生物学、海洋生态学、海洋放射化学、腐蚀工程、污水处理; 
  7)海洋事务:普通海洋学、海洋生态学、环境评价、经济地理与自然地理、航海学、管理学、法学概论。 
  (2)了解《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熟悉本专业的国家和行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3)了解所从事分支专业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并能结合实际工作加以运用。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参加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全过程,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专项工作全过程的经历; 
  2)有作为技术骨干承担本专业某一项目的方案设计、解决某些技术问题及编写研究或调查分析报告的经历与能力; 
  3)有解决本专业与相关专业相互配合、协调工作的能力; 
  4)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工作和学习的能力。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省、部级,或主持过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一个工程项目的全过程; 
  3)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一项以上; 
  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6)有参加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的经历;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8)参加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1)有参加过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工作的经历。 
  3.业绩与成果 
  (1)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 
  2)获得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授予的科技奖、专项奖;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专项奖二项以上; 
  4)参加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专利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参加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一项以上,并经批准实施; 
  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 
  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贷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作为技术骨干在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研究中,参加完成缓蚀、阻垢、防生物附着药剂研究和新材料(涂料)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能资源区域分布调查、储量评估和可开发能量推算研究一项以上,或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写一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4)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矿产勘查、勘探、储量预测和资源评估二项以上,完成部分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洋工程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和建设项目环境、资源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项目,或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验收; 
  17)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或防治对策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8)参加完成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19)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完成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及其取证、分析等技术成果二项以上,被执法部门作为仲裁依据,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20)参加完成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选划、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在保护区建设、海域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主管部门的表彰; 
  21)作为技术骨干在参加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的飞机、船舶通信导航、调度指挥中,连续3年无错情,保证了航行安全,受到主管部门的表彰; 
  22)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较好地完成了所承担的技术工作。 
  (2)任助理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过论文; 
  2)在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二篇以上; 
  3)主笔编写科研报告、专题报告、可行性报告、技术报告等,至少有二篇以上被专家认为有重要参考价值;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三篇以上有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学术、技术专著或译著,或发表过累计5万字以上的译文。 
  (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1.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某一分支专业的理论知识,对分支专业的某一方向有较深入的研究,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同时还应重点掌握以下专业理论知识: 
  1)海洋生物与药物:遗传学、分子生物学、药物化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2)海水利用:海洋资源化学、富集与分离化学、高等传热学、腐蚀电化学; 
  3)海洋能利用:浅海海流动力学、潮汐动力学、海浪理论与计算原理、海洋工程力学; 
  4)海洋矿产:海洋古地磁学、微体古生物学、沉积动力学; 
  5)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地震地层学、浅海环境流体动力学、工程结构力学、水工水力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6)海洋环境工程:环境污染化学、环境海洋学、海洋环境生态学; 
  7)海洋事务:国际海洋法、海洋环境生态学、立法学、管理信息系统、通讯与导航。 
  (2)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所采用的高新技术,了解国际海洋科技和产业发展方向。 
  (4)熟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海洋技术政策、海洋产业政策等有关法规。 
  2.工作经历和能力 
  (1)必备条件 
  1)有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以上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科研、工程、规划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应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的经历; 
  2)有主持编写本专业技术论证报告、方案设计、可行性报告、专题报告的经历和能力; 
  3)有主持本专业重要科研课题、承担本专业重大工程技术项目的攻关和开发、解决本专业关键技术问题的经历和能力, 
  4)有作为技术骨干参与评审、审核本专业技术研究成果,或专项报告的能力; 
  5)有指导工程师或硕士研究生学习、工作的水平和能力。 
  (2)任工程师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或重大工程技术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 
  2)主持过省、部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项目一项以上; 
  3)作为负责人之一参加过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区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等二项以上; 
  4)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地、市级海洋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项目二项以上; 
  5)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生物应用研究、药物的研制与开发,或海水、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与工程设计,或海洋矿产资源调查、评估与开采等项目二项以上; 
  6)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海洋工程勘察设计与环境影响评价, 或海洋环境工程项目二项以上; 
  7)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 
  8)主持过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的全过程; 
  9)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过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划选划研究的全过程,或国家、地方级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选址、建立、管理及海域使用管理的全过程; 
  10)组织过国际合作海洋调查、大洋调查、极区考察、其它专项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中飞机、船舶的通信导航、调度指挥全过程; 
  11)主持过海洋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研究,或推广海洋科技新成果,开发新产品并进入市场二项以上; 
  12)有参加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的技术保障和管理的经历和能力。 
  3.业绩与成果 
  (1)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与成果之一: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和星火奖; 
  2)获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 
  3)获得地、市级科技进步奖、专项奖一等奖一项,二等奖二项,或三等奖三项以上;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一项国家科技攻关项目专题研究、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或二项以上省、部级基金资助项目,并通过验收; 
  5)获国家发明专利一项,或国家实用新型专利三项以上,并已转让或实施,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制定国家、地方、部门的海洋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技术标准二项以上,或企业标准、技术规范四项以上,并已批准或颁布实施; 
  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养殖异地种引进、改良或增养殖技术开发研究一项以上,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或海产品病害诊断、防治技术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8)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功能食品或药物研制一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卫生、医药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9)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评价,或海洋生物资源图集编制二项以上,承担其中部分技术工作,完成相应的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0)主持完成海水、苦咸水及其它脱盐(淡化)工程或设备(装置)的研制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有关部门鉴定验收; 
  11)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水、卤水化学资源提取新技术、新工艺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2)作为负责人之一在海水直接利用技术研究中,完成缓蚀、阻垢、防生物附着药剂研究和新材料(涂料)研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3)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能资源区域分布调查研究、储量评估、可开发能量推算研究一项以上,或海洋能利用技术研究、开发工程可行性报告编写一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4)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矿产勘查、勘探、储量预测和资源评估二项以上,完成技术报告编写,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5)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海洋工程前期勘察、可行性研究、总体方案设计、工程设计和建设项目环境、资源影响评价报告编写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6)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废(污)水处理排海工程项目,或工业(生活)固体废弃物处理工程项目二项以上,并通过使用单位或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 
  17)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有机物、溢油、核污染及其它污染物的物理、化学、生物处理技术研究,或防治对策研究二项以上,并通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鉴定验收; 
  18)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制定国家有关海洋法律、条例、规定一项,或部门(地方)有关海洋法规二项以上,并颁布实施; 
  19)主持完成海难、海损、环境污染等事件监视、监察,及其取证、分析等技术成果二项以上,被执法部门作为仲裁依据,或被有关部门采纳; 
  20)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国家、地方级海洋功能区选划、海洋类型自然保护区或海洋特别保护区选址研究一项以上,并通过主管部门验收,或在保护区建设、海域使用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并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奖励或表彰; 
  21)在组织海洋调查或监测监视的飞机、船舶通信导航、调度指挥中,连续3年无错情,保证了航行安全,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的表彰; 
  22)在国家、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工作3年以上,保证了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和实验室、研究(技术)中心业务工作的正常运行。 
  (2)任工程师期间,有以下体现学术、技术水平的论文、专著、译著、专题报告、技术总结之一: 
  1)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二篇以上; 
  2)在全国性专业学术会议上交流论文三篇以上; 
  3)主笔编写过三篇以上专题报告、技术总结或政策研究,并经同行专家评审认定,具有实用价值和较高水平; 
  4)撰写过有档案可查的五篇以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技术总结或内部研究报告; 
  5)作为主要作者或译者,出版过专著5万字以上或译著10万字以上。 
  附则 
  十一、本评审条件所规定的专业理论知识,为国家教委或职称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教材内容,且应通过考核认定。 
  十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评审条件和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必须同时具备。 
  十三、获奖项目的获奖者是指等级额定获奖人员(以证书为准)。 
  十四、本条件中的报告、论文的水平,由本工程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确认。 
  十五、本条件由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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