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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21 生效日期: 2003-11-21
发布部门: 无锡市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锡委办发[2003]67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人民团体,市各直属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计委、市经贸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物价局、市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老工委关于《无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无锡市委办公室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无锡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 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企业改革和解决企业办社会问题,保障退休人员权益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3]21号)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34号)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五大、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建立健全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体系为目标,全面下移社会保障管理重心,大力推进社区功能建设,大胆实践,开拓创新,尽快建立和完善符合我市实际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保证广大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的安定和生活质量的提高,为深化企业改革、推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实现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基础上,把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放在重要位置,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尽快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社会化,使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工作目标 
  从2003年起,全面启动实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在2003年底前,将企业退休人员由企业管理转入社区管理。从2004年起,经过2年左右的时间,积极创造条件,逐步理顺管理体制,将企业所承担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全部转移到社区,由社区提供社会保障和退休管理等各项服务。具体工作步骤为: 
  第一阶段,在2003年底前,建立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网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企业退休人员(包括由社会保险基金支付定期救济费、抚恤金的职工遗属,下同)有关社会保险信息全部转入其居住地的社区。 
  第二阶段,从2004年到2005年,构建由社区承担社会保障和退休管理事务的工作机制和管理体制。经过两年时间过渡,使社会保障和退休管理事务性工作全部从企业剥离,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和日常管理由企业全部移交到社区。 
  第三阶段,从2006年起,以块为主,充分发挥社区在组织、管理、服务、协调等方面的各项功能,全面承担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职能,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保障助养、服务解难、精神慰籍等各项服务。 
  三、组织体系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不含锡山区、惠山区)建立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各市(县)、锡山区、惠山区[以下简称各市(县)]建立市(县、区)、乡镇、社区三级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体系。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全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增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具体实施市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事务由企业转入社区的各项业务工作,协调和指导各市(县)、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业务工作。市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指导和组织各级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开展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互济、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市统一规划,负责制订本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当地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的统一规划要求理顺关系,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列为主要工作内容。 
  (三)各区要理顺退休人员管理职能,并归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区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增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牌子,增配3至5名专职列编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宣传和政策咨询,对辖区范围内各街道(乡镇)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接收和管理本辖区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负责退休人员由企业转入社区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规划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的建设,指导并组织开展退休人员互助保障和救急解难等活动。 
  (四)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增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所”牌子,增配1名专职列编工作人员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社区建立劳动保障工作站,统一负责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和就业服务工作,按实际工作量聘用若干名素质高、热心老年人服务的人员(优先考虑国企改革中分流出来的内退、协保人员)担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专职工作人员。各社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建立退休人员自我管理组织,协助社区开展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 
  1、在退休人员中建立健全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做好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 
  2、组织开展政治文化学习、体育健身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丰富退休人员精神文化生活,鼓励退休人员发挥一技之长。 
  3、了解退休人员思想和生活状况,对鳏、寡、孤、独、伤病和有其他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进行探访慰问、扶危救困。 
  4、了解和掌握退休人员的健康状况,协助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 
  5、组织退休人员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6、组织和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医疗护理、生活照料、法律援助等服务。 
  7、及时掌握退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的生存和流动状况,承担退休人员及职工遗属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调查认证等具体工作。 
  8、帮助亡故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协助家属料理后事。 
  9、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退休人员的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10、为退休人员提供信访接待、政策咨询、待遇查询、调处纠纷等日常服务,对他们反映的问题,积极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解决工作。 
  四、经费来源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在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开展后的5年内采用财政安排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办法予以解决;5年以后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以社会自愿赞助和捐助等方式筹集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1、市区各区和全市各街道(乡镇)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在编人员和日常工作经费,按下列办法解决:区和街道由区财政全额拨款,乡镇由同级财政全额拨款;在3年内,市财政对市区各区和街道(乡镇)、各市(县)财政对各市(县)乡镇补助50%,补助资金从再就业资金中安排。 
  2、市区和各市(县)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启动资金,分别由市财政和各市(县)财政专项安排。 
  3、从2004年1月1日起,企业按照实际应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的人数、年人均120元的标准,一次性或分年度缴纳5年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由企业在税前“管理费用”中列支,并委托地税部门收集。管理服务费由劳动保障部门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1)对社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聘用的人员给予经费补贴;(2)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数据库管理维护、退休人员人事健康档案管理等所需费用;(3)互助保障救急解难经费,包括支持退休人员按地区组织起来开展互助保障活动,对特殊困难退休人员进行探访、救援等所需费用;(4)活动经费,包括支持组织文化娱乐、健康教育、体育锻炼活动,修建老年活动场所和添置必需活动器材等所需的费用。管理服务费收集、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地税部门另行制定。2009年1月1日后,开展以上工作所需费用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五、配套措施 
  (一)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三年过渡、逐步完善的过程中,各企业要继续做好退休人员管理和服务工作。企业党、政、工、妇、退管组织要继续关心本单位退休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和具体问题,保证退休人员思想稳定,按照“责任共担、平稳过渡”的原则,积极配合协助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退休人员向社区移交的各项工作,确保顺利交接。 
  (二)各企业、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妥善处理好社会保险“非统筹项目”的支付以及其它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企业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外按有关规定应由企业发放的项目,应明确继续按原办法发放或是作一次性发放。需一次性发放的,须经退休人员集体协商同意,其计发标准可根据人均预期寿命(77周岁)和原发放标准计算确定(超过人均预期寿命的,结算5年)。对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以外企业自行发放的项目,由企业行政与工会、退管组织协商一致后处理。企业拖欠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由企业在向社区移交退休人员时一次性结清。其它按规定由企业承担的经济责任,如住房管理和修缮、家属半劳保待遇等,在政府有关部门作出新的规定前,继续由企业负责。破、关、撤、改企业涉及以上费用支付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妥善处理。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研究新情况,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完善与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相适应的政策措施。 
  (三)加强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基础信息。从2004年起,市区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由原企业移交到退休人员居住地各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管理;各市(县)应设立退休人员档案管理中心,集中接收和管理当地退休人员人事档案。退休人员档案移交工作是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环节,市劳动保障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退休人员档案交接工作,统筹规划和逐步完善全市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网络建设,以工作手段的创新促进服务质量的提高。要建立健全档案移交、管理和使用制度,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存放场所、基础设施、日常管理等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要不断完善档案信息采集办法,提高档案 
  使用效率。各市(县)、区要设立场所、配置设施、配备专人负责管理退休人员档案,要严格执行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安全。 
  (四)加强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建设,多渠道开辟老年福利服务设施。各市(县)、区、街道(乡镇)和社区组织要对已有场所和闲置房屋进行改造利用。今后在新区建设和旧城改造中,应配套建设社区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做到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使用权归社区。企业原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和设施,应继续维持原用途不变,可采用有偿转让,租借等方式由所在地街道(乡镇)使用。每个街道(乡镇)、社区至少应建立一处退休人员活动场所。退休人员活动场所及服务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区、街道(乡镇)、社区共同解决,在2008年底前可从收集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费中给予适当补贴。 
  (五)探索建立有效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利用全社会资源,将“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要按照社会保障事务和退休管理事务同步向社区转移延展的工作思路,用三年左右的时间,真正使退休管理服务职能从企业剥离,使社区成为退休人员安享晚年的载体。社区除协助开展各项社会保险待遇的申领和发放外,还要大力发展退休人员管理服务事业,引导社会力量为退休人员提供生活照料、医疗保健、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其组织、管理、服务、协调的独特功能。 
  (六)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乡镇)和社区党组织要及时将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乡镇)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乡镇)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他们能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七)企业离休干部暂按原办法管理。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我市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异地安置人员,由原单位所在地的社区负责接收管理。原行业统筹单位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暂依托原单位进行管理,并逐步按退休人员居住地纳入社区管理。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实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和完善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推进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举措。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是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是推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职能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狠抓措施落实,确保在三年内将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顺利移交到社区。各区、街道(乡镇)、社区组织要将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作为重要职责,切实担负责任,努力抓出成效,在三年过渡期中逐步完善和规范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办法,积极创造和落实工作条件,确保2006年后由社区全面承担起退休人员管理服务职能。财政部门要落实经费,保证社区建设工作的推进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顺利实施。发展计划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民政部门要发挥老年事业发展的牵头作用,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退休人员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文化、体育、房管等部门要继续加强社区相关建设,推动社区各项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部门、宣传部门和工会、退管组织要配合做好社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宣传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意义和相关政策,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帮助退休人员打消顾虑,转变观念,愉快地适应管理服务体制的变化。各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正确处理社会化管理与企业管理的关系,切实承担责任,在体制转换过程中继续关心本企业退休人员,妥善处理社会保险统筹外的项目和费用。地税、经贸委、编办、物价、档案等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劳动保障部门的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各市(县)可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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